現場開挖出的回填污泥與原土明顯不同,且散發陣陣異味。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日前進行資料勾稽比對,發現位於嘉義縣義竹鄉及彰化縣二林鎮的2處養豬場有廢棄物流向不明情形,經比對許可文件及申報資料,發現有廢污泥申報產出數量明顯不足情形,並經調閱衛星影像比對,研判涉有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情事。昨日會同相關機關執行搜索,挖土機駕駛坦承確實曾受雇,於該2場養豬場旁的土地挖坑回填、堆置廢棄物。
嘉義縣養豬場就地棄置的斃死禽畜。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現場指揮開挖,發現廢污泥回填深度達2至3公尺,挖出的土方散發出豬糞發酵腐敗臭味,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察人員立即將挖出的廢污泥採樣送驗。嘉義縣義竹鄉養豬場甚至發現一露天坑洞內有豬隻殘骸,養豬場人員承認將斃死豬隻就地放置任其腐爛。
稽查人員立即將挖出之污泥採樣送驗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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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2處養豬場人員及外包廠商未依照合法方式,私下將廢水處理設備內的廢污泥等廢棄物,以機具挖坑露天回填,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初步調查2處養豬場多人涉犯刑責,經廉政署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後,共計聲押公務員4人、廠商2人,交保4人,交保金額共計新臺幣45萬元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本案涉案人員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管理署再次提醒國內養豬業者,養豬場廢水處理設備產出之廢污泥未依規定再利用,即屬廢棄物,而未經許可即任意回填、堆置廢棄物,除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品質、造成民怨外,更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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