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有關立法委員王鴻薇今日召開記者質疑,光研、尚極等黑名單廠商頻得政府機關防彈衣標案及警用防彈衣抗凹陷板比例過高,警政署代表後勤組長張義昌說明該批防彈衣採購案招標、履約及驗收等過程,均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且強調將要求廠商依契約保固條款回收換新。
警政署指出,該批防彈衣係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方式辦理, 計有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萬寶程國際有限公司2家廠商投標,開標時審核上揭廠商資格,均非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投標時提供之樣衣均須送交國、內外檢驗機構檢測有無符合該採購案規範,檢測結果,其中1家廠商樣衣未通過檢測,為不合格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樣衣檢測合格;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價格進入底價,決標予該公司;警政署2次前往該公司進行履約督導,並於驗收時隨機抽取 21 件防彈衣與樣衣進行目視比對符合規定後,再送交國內、外檢測機構檢測尺寸、重量及抗彈性能合格後,再配發給各警察機關使用,過程均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有關王鴻薇委員所提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被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卻還能多次取得政府標案,警政署表示,現行政府採購法對於拒絕往來廠商是有期限性,經查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後一筆遭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期限至111年3月,故該公司可參與該批防彈衣採購案競標(112年4月27日公告招標)。
對於王鴻薇委員記者會2點訴求,警政署回應,有關「全面回收更換抗凹陷板」一事,該署113年3月已通報各警察機關全面檢視抗凹陷板情形,目前已發現瑕疵抗凹陷板1,400多片,廠商已完成回收換新作業。對於非瑕疵之抗凹陷板要求廠商全面回收,與契約規定不符,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另「永久拒絕不良廠商履約」一節,按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規定,並無永久拒絕不良廠商履約之規範(視情節限制期間為1至3年);爾後該署防彈裝備之採購作業,仍將持續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審慎辦理,另研議適當招標方式,從競標者中擇取最符同仁需求防彈裝備及優質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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