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雲林地檢署3日以新聞稿書面表示:該署魏姓檢察官於民國97年8月分發至雲林地檢署迄今,目前負責公訴業務,被害人A女為雲林地檢署書記官,於110年3月調入雲檢,配屬某偵查檢察官,負責紀錄業務迄今。魏○○對A女疑似有性騷擾等不當舉措並命魏○○於接到雲林地檢署通知日起1年內,應接受性別教育課程6小時,及自費進行心理諮商12小時。另外,雲林地檢署依據法官法規定,將於113年5月6日就魏○○前開性騷擾申訴成立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針對魏○○後續行政懲處進行審議。
雲檢主任檢察官獲悉後,於113年1月24日陳報雲林地檢署檢察長,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旋即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立案進行調查,並對A女進行關懷協助措施,告知A女依法可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告訴。嗣A女於113年2月1日對魏○○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就性騷擾申訴部分,雲林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113年4月12日完成調查,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於113年4月23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魏○○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113年4月29日提起公訴。
此案經查證後,事實略為:魏○○於A女至雲林地檢署任職後,對其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111年間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A女,藉故接近與其攀談,A女甚為困擾,其後,A女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A女無意願與魏○○交往後,乃制止魏○○,請其不要再接近A女,魏○○不聽勸告,明知A女已拒絕其追求,竟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雲林地檢署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雲林地檢署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致A女心生畏懼,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雲林地檢署致力營造友善、平權的職場環境,對於署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絕不姑息,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在第1時間知悉此事後,即對魏○○提出告誡,並立即展開調查,復於調查完畢後,依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建議,命魏○○以書面保證不得再對A女為任何接觸及跟蹤騷擾行為,且不得對A女及協助調查此案者為報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