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曼/綜合報導)今(1日)是勞動節,不過在這個屬於勞工朋友的重要日子裡,不是每個勞工都有休假。勞動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給工資。
圖/今(1日)是勞動節。(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需勞工於該勞動節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圖/勞動節出勤工資這樣算。(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表示,今年勞動節在星期三,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勞動節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5月1日(星期三)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該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113年勞動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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