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
(一)第7條之1:下列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
4.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
5.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6.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二)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由1年1次2點為限提高至1年2
(三)第63條之2,配合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
交通部併同說明,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10項輕微違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2.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
4.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
5.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
交通部也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