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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審查通過說明

CNMA新聞聯合網/ 2024.04.30 08:00
記者:蔣元皓 立法院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修正草案,通過如下:

(一)第7條之1:下列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00元)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罰鍰600元)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4.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6.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二)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由1年1次2點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三)第63條之2,配合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併同說明,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10項輕微違規項目,經審查討論後維持下列項目及違規行為民眾可予檢舉: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罰鍰500元)
2.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4.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交通部也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相關修法屬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之權宜措施,並基於現行處罰條例本有輕微違規施以勸導規定下檢討修法,另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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