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遭2名女記者指控在餐會後襲胸、摸臀,甚至有意將其中1人載至摩鐵性侵,逼迫女記者口交,但張否認並反控遭對方設局仙人跳,法院日前已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8月定讞,但張書維性侵部分遭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25日)認定張性侵女記者既遂,改判刑3年2月。可上訴。
檢方表示, 2019年2月,張書維邀請2名電視台女記者參加春酒餐會,酒後張提議到KTV續攤,並在合唱歌曲時趁機對2人襲胸、摸臀等,2人當下均出聲喝止,但張仍未學到教訓;其中1名女記者認為張喝醉,叫車準備將他送回服務處辦公室,但張竟要求司機將車開進摩鐵。
該名女記者因擔心得罪張書維,同意辦理入住,但進房後卻被張扯掉內衣褲,即使女生哭訴自己生理期,仍被對方逼迫口交,張原企圖硬上,但因「硬不起來」作罷。事後,張則辯稱KTV內僅有自然的男女互動,且原本就約對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對方也沒拒絕,後因酒醉昏睡,對後面的事情沒有印象。
事後李鴻鈞第一時間辭退張男,張男也公開道歉,但否認性侵,還辯稱雙方情投意合,一審調查發現,案發前女記者僅與張書維見過1、2次面,同行女記者同意去續攤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並非2人有曖昧的情愫,且被害人事後也向同行女記者詢問,為何把她丟下自己先離開,可看出被害人並不願意和張單獨相處。
一審法院依照強制性交既遂罪,與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7年,二審改認定性侵未遂,輕判4年6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猥褻2名記者部分分別判1年4月定讞,另性侵部分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高院改認定張男確實性侵得逞,但因張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更一審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責任編輯:蔡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