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全聯公司未履行併購大潤發的結合承諾、也就是公平會要求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已違反《公平法》的結合負擔,被重罰2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負擔,是指「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此為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公司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決定的重要核心,且全聯公司於結合申報時也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才不禁止該結合案,然而,全聯公司於結合後,雖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公司在執行上仍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的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解釋,並不是要禁止全聯採取低價策略,而是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實質上卻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像這樣就會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也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之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