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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論辯】「死刑是一面不平等的照妖鏡」 法扶會:7成死囚學歷僅國中小以下

上報/沈粲家 2024.04.21 17:04

憲法法庭將於23日開庭,針對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作為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在本月16日遞交言詞辯論意旨書,內容列舉台灣死囚的職業及學歷調查,竟有多達7成死刑犯的學歷僅國中、小學以下,不到1成具有大學學歷;且近8成為藍領、工人階級,約有1成的死囚無業,「死刑就是一面不平等的照妖鏡,社會結構造成的實質不平等,將無法滿足國家對人民平等保障憲法的誡命,對特定人民群體形成差異效果。」

37名待決死囚所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將在後天上午開庭,聲請人主張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執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也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2022年死囚共同聲請釋憲以來,廢死團體陸續補充關於死刑違憲的理由書及意旨書,針對憲法法庭提出的爭點題綱做出回應,嘗試說服大法官做出死刑違憲判決。

憲法禁止差別待遇 但死囚面貌卻多是低社經底層弱勢

在法扶會今年4月16日補充提出的言詞辯論意旨書中,針對死刑與民意、司法自制的主張做說明。意旨書首先指出,《憲法》應保障人性尊嚴,無論性別、種族、特徵、階級、財富或所屬群體,皆應受到平等尊重與對待,禁止差別待遇,「但死刑是一面不平等的照妖鏡,社會結構造成的實質不平等,將無法滿足國家對人民平等保障憲法的誡命。」

法扶會強調,《憲法》應保障人性尊嚴,禁止差別待遇。(取自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會表示,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統計,死刑法律表面上看起來中性、無歧視,但實際上卻取決於法官或陪審團的裁量,使死刑選擇性地適用在窮人、黑人或其他社會弱勢階層,導致歧視性結果,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平等保障條款。南非的憲法法庭也指出,種族跟貧困是影響死刑判決結果的因素,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的被告為窮人或黑人。

而根據1994年行政院研考會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中,也曾初步勾勒台灣死刑犯的面貌。自1955年至1992年死刑執行人數有482人,所犯罪名最多為普通殺人罪,不識字、小學畢業及國中畢業多達60.1%,職業以工人居多(44.8%),無業者次之(22.8%)。而2010年初,廢死聯盟對當時44名死囚的問卷調查顯示,有7成死刑犯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不到1成擁有大學學歷,且近8成是藍領、工人階級,約有1成無業。

行政院研考曾初步勾勒台灣死刑犯的面貌,圖為《審判王信福》根據真人真事改編電影。(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障礙、心智缺陷比例高+無資本談和解 陷道德刻板印象

意旨書也指出,此次聲請釋憲的37名死囚中,也有相當比例經法院調取病歷或精神鑑定報告,可證明犯罪者罹患精神疾病、心智缺陷或具有其他障礙情形,加上審判過程中未做過責任能力抗辯的囚犯,精神障礙者的比例恐怕更高。法扶會強調,台灣的死刑犯大多是教育程度低、低社經地位的社會底層弱勢,有負面童年經驗,且屬於心理社會障礙者,「長時間在『仰賴拳頭才能活下來』的環境中,延伸出自我價值低落、找不到生活重心等自我認同問題。」

法扶會也舉出,「和解」對減輕被告量刑的意義重大,審判者會認為受害者已獲一定程度的補償,且較容易認為被告有悔意,進而認定犯後態度良好而從輕量刑,但一些社經地位低的被告,常常沒有資本與被害人談和解賠償,從而被認為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加深被重判的機率。法扶會寫道,所有刑責的量定,都是基於審判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並帶有道德評價的性質,「死刑的量定,更是一種高度仰賴道德評價的判斷。」

在死刑判決中,常見對被告的道德評價,顯示出對主流群體對弱勢的刻板印象。(取自《八尺門的辯護人》臉書)

法扶會痛批,死刑判決中常見的「惡性重大」「泯滅人性」「罪無可逭」「喪盡天良」「無教化可能」「求其生而不可得」「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等,都是對被告的道德評價,但這種道德評價是基於誰的認識?誰的道德?誰的評價?都是強勢、中產、高教育水平、穩定職業等主流群體的觀點,有意無意中參雜對這些社經、性別地位弱勢階層的各種刻板印象。

引台劇「擁絕對權力對罪犯殘忍」 讓終極刑罰用於最脆弱的人

意旨書最後,以知名法律、社會寫實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的台詞做總結,「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當大家都仰賴司法系統是幸運的,那會是多不可靠的體系?既然死刑是種終極且不可回復的處罰,會因被告的貧富、辯護律師的優劣、法官的嚴苛與寬容、族群、階級等因素,讓這種終極刑罰適用在社會中最脆弱的人身上,基於「預防性的平等保護」,更應宣告死刑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責任編輯:蔡玉英)

法扶會引用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的台詞,說明讓終極刑罰適用在社會中最脆弱的人身上。(取自《八尺門的辯護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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