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19 14:51:23)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針對股票已上市或上櫃的投資控股公司,除了以有價證券買賣的業者,應排除可減除範圍的費用及利息,為直接歸屬投資收益及處分有價證券等免稅收入,其餘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部分,無須分攤予免稅收入,可全數在應稅收入中減除。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為取自被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而投資收益為不計入課稅的所得額,在法規中已界定為免稅收入,因此實務上傾向認定投資控股公司屬於以有價證券買賣的業者。在費用及利息分攤上,除可直接歸屬者外,仍應就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部分分攤予免稅收入,不能減除。
因此投資控股公司應分攤費用範圍,取決於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為了能合理判斷,本解釋將取得的收入來源區分不同類型,包括(1)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以外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收入、(2)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收入及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支援服務收入,及(3)前述各項以外之其他收入。
當第(1)項收入未超過第(2)項及第(3)項收入之合計數,因主要收入性質不是與被控股公司無關之金融商品收入,乃認定不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無須分攤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費用及利息;如為超過,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認定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則需要就無法合理明確歸屬的費用及利息分攤予免稅收入,排除於可減除範圍。
陳志愷表示,本解釋使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在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的判斷上,能根據收入屬性適用,讓費用分攤的課稅更加合理,屬於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因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能適用。為符合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的立法本意,並使交易能符合營業常規,投資控股公司應留意提供被控股公司管理支援服務,需有合理收入的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