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聰認為蔡易餘提修證券交易法,是為了從根本解決TDR的法律爭議。(圖/黃世聰臉書)
黃世聰表示,包括前行政院長陳冲和幾十位法律學者,都曾表示證券交易法確有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建議修法解決,而黃國昌再度以一言堂式的發言,完全無視幾十位法界和財經大老的建議。
黃世聰認為TDR爭議許久,金管會認為76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TDR並已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76年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民國87年才出現,怎麼可能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這是未來商品未來法令嗎?
蔡易餘之前就提過修法,因為105年間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問「它在 101 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二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為台灣存託憑證。」
蔡易餘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 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認為根據王詠心當時答詢,TDR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是否可以適用證交法?就恐有爭議!法律有缺失就該修法,TDR是不是在核定上有爭議?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法律講求罪刑法定及明確性,就該好好釐清,黃國昌本身是律師怎麼會不知道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兩大原則?卻緊咬個案修法,讓這個爭議一直無限循環下去,完全不是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