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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星酒後護花持刀殺人 法官認「酒毒辨識能力降低」輕判12年

上報/上報快訊/袁維駿 2024.04.18 17:47

男子滕家龍2021年12月某日凌晨和友人前往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某酒吧慶生時,疑似不滿隔壁桌曾姓男子抱怨女服務生,雙方一言不合爆發肢體衝突,滕嫌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當場刺死曾男。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15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滕因酒精、毒品影響判斷能力,改判12年。

現年24歲、有傷害酒駕等前科的滕家龍,2021年12月某晚與2名友人在新北市某酒吧慶祝21歲生日時,見31歲曾男罵女服務生,起身大喊:「不要那麼大聲,影響到其他人了」,曾轉身回嗆,雙方爆發全武行,一路扭打到店門口,滕男隨後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曾的腹部、胸部攻擊,導致曾臟器外露,傷重死亡。

滕男事後坦承犯行,並向警方解釋,少年曾被別人帶到河堤毆打,之後都會隨身攜帶摺疊刀防身,案發當天他先在KTV喝酒唱歌,才到酒吧續攤,由於滕嫌是該店的常客,因此與員工熟識,才會想替她解圍。

新北地院認定,滕男案發時有喝酒且吸食毒品,辨識及控制能力減低,搭明知自性格衝動,且有喝酒吸毒習慣,卻隨身攜帶刀械外出,屬於「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依法不得減刑。且滕男與曾男並不相識,只因爭執就持刀殺人,考量他認罪、曾試圖與被害人調解但未果,犯後態度尚可,依殺人罪判15年,另依傷害罪處4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與滕男均提起上訴,檢方認為滕男有完全責任能力,一審認為滕男辨識能力降低是錯的,因他曾說「我不可能捅錯人」,案發時身體也未晃動,原審認事用法不當;滕男也表示,現場扣的刀子不是他的,上頭並沒有他的指紋,且是因對方挑釁才會發生衝突。

更一審認為,滕男殺人前有飲酒、施用K他命,因此出現「酒精與愷他命中毒」狀態,辨識能力降低,依刑法規定減刑。高院強調,即使滕男過去曾有酒後打人紀錄,但與此次衝突原因不同,考量滕男年輕氣盛,有傷害前科、口角衝突、坦承犯行但無力賠償、死者家屬失去獨子等情狀,更一審改判12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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