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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之勞工51勞動節當天應放假一天 違者罰2-100萬元

觀傳媒/ 2024.04.17 18:06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陳 惲朋/嘉義報導】5月1日勞動節將屆,嘉義縣政府認勞動節當天為國定假日,縣府: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違反規定可處2-100萬元罰鍰。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今年勞動節全國勞工朋友在這天可放假一天。假如勞動節當天適逢勞資雙方原本約定的「工作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若雇主希望勞工在勞動節當天出勤,依規定須徵得勞工同意,還要加倍發給工資。換句話說,勞工在勞動節當天出勤,除了原本約定的工資之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青處指出,以月薪36,000元勞工為例,推算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於勞動節出勤8小時以內須加給工資1,200元;如為時薪制183元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83元,日薪制勞工則應加給1日工資1,464元。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勞青處處長陳奕翰提醒,事業單位如果有月薪制及部分工時勞工,雖工時有差異,但兩者皆適用國定假日規定,如果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在5月1日排班出勤,應給予加倍薪資。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後,勞工本人可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只能申請補休,也不能拒絕加倍給薪。勞雇任一方如欲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也應透過勞資協商。如任何有勞動法令之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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