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04月14日20時25分許,中市警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謝姓員警於派出所內擔服值班勤務時,楊姓民眾(68年次)突然從派出所正門進入,並向值班謝員比「中指」之不雅手勢,正當謝員欲上前瞭解楊男來意時,楊男又突然以裝有水之紙杯朝謝員潑灑,致謝員身體浸濕,謝員遂當場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楊男,現場員警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楊男並告知相關權利,逮捕過程楊男自稱手腕處因上銬導致不適,需就醫治療,經第二分局派員戒護下前往部立臺中醫院就醫檢查後已無大礙,返所繼續接受偵訊。
經員警查處,楊男係於113年4月14日收到臺中地檢署之執行命令,欲致派出所瞭解自己若不到場何時會遭到地檢署通緝,然而卻因不明原因,而有行為脫序之情形,全案警訊後將楊男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第二分局分局長周俊銘呼籲,暴力無法解決問題,應循正當途徑報警處理,警察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責無旁貸,將針對脫序行為強勢執法,絕不容許不法行為危害社會秩序,依法究辦嚴懲,以維護市民安全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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