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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台灣關係法》將金、馬列為「周邊有事」才是明智之舉

銳傳媒/特別報導 2024.04.15 09:57

《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放棄臺灣主權,並未提到臺灣主權歸屬。

文/張文隆(台灣團結聯盟教育暨轉型正義顧問)

美國《台灣關係法》立法滿45年,美國哈德遜研究所中國中心主任余茂春指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的安全承諾只有台灣本島與澎湖,沒有包含金門、馬祖、東沙島與太平島等外島,應該設法加以改進。

余茂春此言誠然不無道理,但希望改進的不是直接將金、馬等列為《台灣關係法》的安全承諾中,而是仿效美日安保列為「周邊有事」。否則中國政府就有藉口,以結束內戰為由,輕啟戰端、武力犯台。不讓中國政府以結束內戰為由武力犯台,這事實上也是美國政府自1950年韓戰爆發後,始終堅持的台海政策。

1949年美國政府發表的《對華關係白皮書》,原本已經放棄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的支持。

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基於圍堵共產勢力,重新支持敗逃到台灣的蔣介石的中華民國。《韓戰聲明》提及:「福爾摩沙(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

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規定如下:

第2條 【領土放棄】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編者註:美國參院在1952年3月20日批准)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規定如下: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與第 26 條的規定而來,同時並無任何字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移交之對象,也就是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

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參與《舊金山和約》的其他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任何相關的文件,不管中國(不管是PRC政府或ROC流亡政府)如何進行片面的解讀,都不能解讀為「台灣、澎湖」歸中國所有;否則其他48個締約國皆有權利援引《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之規定,宣稱「台灣、澎湖」歸其所有。

1954年美國進一步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條約最有趣的就是,美國繼續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棲身的台灣歸屬中華民國所有。於是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而以上各島嶼又不在條約保護範圍之內。

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至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則一塊都不保護。沒多久,中華民國失去了一江山和大陳島。1958年北京當局砲打金門,因為日本軍事顧問團(白團)的大力協助以及美軍的有限度支援後勤補給,毛澤東奪取金門的計畫只好作罷。事後毛澤東為了找台階下,聲稱他不拿金門是因為要讓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和中國還保有一點臍帶的聯繫。也因此中華民國在金、馬跟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成為截然不同的意義。

中華民國在金、馬,這符合國際法的地位;中華民國在台灣,卻只是非法的借殼上市。

1979年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代表中國,改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視為二戰後接受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替盟軍接管台灣的「台灣治理當局」。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保護台、澎,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該法一樣只包括台、澎,不及於金、馬。

《台灣關係法》意涵

一、性質:美國的國內法,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三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

二、重要內容:
1.以「台灣治理當局」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機關。
2.「台灣」一詞定義為臺灣及澎湖列島。
3.建立一個實質大使館來管理美國和台灣的「事實上的外交關係」。
4.除非另行終止,否則中華民國與美國在1979年之前達成的任何國際條約與協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終止的條約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5.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
6.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7.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8.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三、意義:台灣成為美國的保護地。

其實中華民國已經亡國,只剩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充其量只能說是「代管政府 (台灣治理當局)」,台灣更是成為美國的保護地。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事實上是延續1950年的《韓戰聲明》的精神,歷經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1954年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至1979年制訂的《台灣關係法》皆是如此。

上述聲明、條約與法律,都在強調台灣與澎湖不歸屬中國,以避免中國政府以結束內戰為由武力犯台。所以臺灣關係法自然不能納入金門和馬祖等,否則中國政府就有藉口輕啟戰端;倒是可以仿效美日安保條約將台灣列為「周邊有事」,同樣《台灣關係法》亦可將金門和馬祖等列為「周邊有事」。如此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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