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15 10:39:37)全新「凱基人壽醫卡幸福重大傷病保險」享四大保障特色 助民眾強化醫療防護網
我們與重大傷病的距離有多近?依衛福部2024年3月的最新統計(註1),國人重大傷病實際有效領證人數突破97萬人,等於每23人就有1人持有,每2分53秒就有1人新申請重大傷病領證(註2)。重大傷病的範圍涵蓋超過300多項疾病,其中前三大疾病占比高達77%,依序為: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45%)、慢性精神病(19%)、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13%)。現代人家庭、工作生活壓力大、作息不正常,導致重大傷病發生機率高,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建議民眾應將重大傷病保險納入保障規劃中,強化自身醫療防護網,並降低對家庭經濟的衝擊。
醫療科技日益進步,許多重大傷病的治療新藥、新式療法等費用都非常昂貴,若再加上後續照護,對家庭經濟壓力的衝擊不容小覷。依癌症希望基金會2022年公布之「癌友自費調查報告」發現(註3),癌症手術、化療、標靶與免疫治療中,近75%病人選擇自費給付、兩成癌友自費金額破百萬。
為讓民眾有機會選擇更好的醫療服務,掌握治療黃金期、安心養病,也不會因為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所需支出的醫療費用,造成家人的經濟負擔,凱基人壽最新推出的「凱基人壽醫卡幸福重大傷病保險」,擁有4大保障特色,包含:(1) 重大傷病免煩惱(註4):保障全民健保22大項重大傷病,可細分300多項以上疾病;(2)特定疾病不用怕(註5):符合一定條件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皆有保障;(3)滿期保險金當後盾(註6):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4)壽險和豁免雙重保障(註7):壽險保障依「保額或應已繳保險費1.06倍」擇優給付,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註8)。
以30歲陳先生選擇投保「凱基人壽醫卡幸福重大傷病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繳費20年、保障年期30年(註9)、繳費期滿享有1.15倍增額係數之保障(註10)、年繳保險費46,200元為例,陳先生41歲時若不幸罹患肺癌二期領取重大傷病卡,可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100萬元;56歲若需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可領取特定疾病保險金115萬元。另外,陳先生若於保險期間未有申請理賠,於60歲保險期間屆至滿期時,還可領回滿期保險金100萬元(上述41、56、60歲為獨立情境,各情境之保險金若符合申領條件時,契約效力即終止(註11)),不僅多一筆能彈性運用的資金,也為自己和家人構築安心的保障防護網,打造幸福人生。
註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實際有效領證統計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疾病別有效領證統計表: https://www.nhi.gov.tw/ch/cp-5031-7696a-3027-1.html 註2:年總分鐘數(52.56萬分鐘)/年重大傷病證明新申請領證總數(18.2萬張) 註3:治癌多燒錢?2成癌友自費破百萬https://www.healthnews.com.tw/article/54540 註4:【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凱基人壽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二、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 (一)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凱基人壽按下列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 1.「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2.「保險金額」之20%乘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二)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項目,凱基人壽按下列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 1.「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2.「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凱基人壽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凱基人壽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之定義:除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日數之限制。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註5:【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凱基人壽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二、「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疾病」,凱基人壽僅給付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定義之一者。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註6:【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凱基人壽按下列兩者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二、「保險金額」。 註7:【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凱基人壽按下列兩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 二、「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凱基人壽),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凱基人壽不負給付責任,凱基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凱基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8:【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凱基人壽按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前項情形經凱基人壽同意豁免保險費後,凱基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9:【保險期間】: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後十年止。 註10:【增額係數】係指保單條款附表四「增額係數表」所列保單年度所對應之係數。 一、繳費期間內增額係數為1.00。 二、繳費期滿後十年增額係數為1.15。 註11:【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特定疾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凱基人壽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