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張泓笙/臺北報導】
日前有關民眾上傳「交通分隊員警於羅斯福路二段174巷口執行移動式測速取締勤務」影片於社群網站,中正第二分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規定「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該路段之「測速取締標誌」設置於「羅斯福路與和平西路口北往南中央分隔島處」,距測速照相地點約120公尺,符合前揭規定。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之限制」,因此,執行移動式測速取締勤務項目時,不受安全規則第111、112條臨時停車與停車地點限制。
三、為防制本轄交通事故發生,除固定式測速照相外,中正第二分局亦針對轄內易肇事路段加強移動式測速照相取締超速行駛,並提醒用路人,應注意行車安全,切勿超速行駛。
原始新聞來源 移動式測速取締|中正二警依法執勤併予敘明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