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
依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屏東縣110年至112年間未依規定禮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共計577件,占行人事故比率35.9%,其中17件為死亡事故;為有效遏止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所造成之事故及傷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特擇屏東市4處易肇事路口,分別於屏東市中山路與民族路口、瑞光南路與民生路口、自由路與大連路口及自由路與公園路口增設取締車不讓人違規科技執法設備,規劃於113年6月1日起正式啟用執法,全面守護行人安全。
去(112)年6月30日起,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罰則加重至新臺幣(下同)6000元,當汽車前懸、機車與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少於1車道寬(約3公尺)即違規開罰。
警察局局長戴台㨗提醒,車輛駕駛務必注意人車距離,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若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可能吃上1200元至6000元的罰單,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除可處7200至3萬6000元罰鍰外,更會面臨相關刑事責任訴訟,並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行人穿越馬路也應遵守標線號誌指示,若擅自穿越車道、闖紅燈也會遭開罰;唯有人車都能遵守標誌,才能維護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下圖:取締車不讓人違規科技執法設備地點。(屏東縣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