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張欽/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基於未來電動車將持續增加且普及化,因此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訂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指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基於以下原因,特別提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
一、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碳排推動,運具電動化成為永續發展重要指標,電動車也愈趨普遍,而電動車的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二者風險態樣也不同,未來對電動車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的評估方式,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有其必要性。
二、我國電動車發展之際,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使其與非電動車的經驗資料得以區隔觀察,並據以分析評估符合電動車的風險,及累積新型態風險的統計經驗,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之車種。
至於「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的重點為:
一、專屬條款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惟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的車體損失屬產品責任範疇,承保範圍予以排除,並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二、另為提供車主更完整保障,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的適用;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也正在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2季完成,以利業者參考適用並推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