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除了每月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更應主動於每年年底提前估算次一年度之年底前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所需之勞工退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雖依規定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設立,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除了拉低提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之退休金,此時的雇主往往又會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 勞動局提醒,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應於隔年的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若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估算所需退休金總額,亦可多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網站。 「保障勞工權益!」高寶華呼籲,即使雇主於3月31日前尚未完成補足差額,仍應按法令規定確實估算勞工所需之退休準備金總額,並儘速將差額存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免受罰;盼望雇主能持續與勞工攜手同心,共創雙贏。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之法令問題,可逕洽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接勞動局勞資關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