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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凱建設霸凌地主?監察院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台灣好報/ 2024.04.04 16:53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最近捍衛土地正義已成為公部門共識。近日本報接獲相關地主檢附監察院和司法院近二年來調查一家民凱建設分割共有物訴訟的多份公文,投訴民凱建設就與其共有的七筆共有土地,將原本可合併開發的土地細分成幾筆面積較小的土地向法院請求分割補償地價,明顯違反一般建商合併開發的經濟理性,已造成地主權益重大損失。經受害人向監察院陳情後,監察院明瞭原委後,深感事態嚴重,故已多次發函司法院,請求司法院釐清相關疑慮,並調查其相關訴訟和判決是否有違法失職和圖利建商之虞。

根據訴訟受害人向本報投訴,其自民國98年即陸續購入上述台北市大同區大橋頭捷運站附近政府劃定的都更預定地,其中跟民凱建設共有七筆地號,包括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695,696,696-1,699,699-1,700和701地號,上述七筆地號皆相鄰並可合併整體開發,其中695,696,699,700和701五筆地號是第三種住宅區,總共1748平方公尺,約528.77坪。

▲士林地院113年1月18日的函文顯現民凱建設針對即使是可合併的695和696地號仍要求分別鑑定

而民凱建設自108年想整合購地,卻未事先與地主進行任何溝通協商和議價,即直接興訟是士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23號分割共有物訴訟,在該訴訟中,民凱建設違反一般合併開發的經濟理性,就兩造上述共有的七筆地號,僅選擇未有建築線且無法單獨開發,和無地上物的700和701地號約204.19坪來主張分割共有物補償地價,造成陳情人無法與自身共有地695、696、699地號合併開發,原可共同開發的基地面積嚴重縮水,每個地號的價值和價格都因無法合併開發嚴重減損。且在估價的時候,因系爭土地未與有建築線的土地合併開發,會讓法院即使判決變價分割拍賣,也會使意圖投標者,因系爭土地無建築線知難而退,如此排除所有的競爭者,將有利於民凱建設單獨以一家低價投標取得標的。而原本上述兩筆地號700和701,如果與兩造原本共有上述五筆鄰地合併開發,不但有建築線,也可與其上有地上物的鄰地,合併聲請都更或危老,享受政府高額的容積獎勵。

民凱建設這種不當分割的方式,明顯讓共有地主土地受到三重傷害,就是與自己鄰近的共有地合併是有建築線的,如今卻變成沒有建築線,本來是奇貨可居可合併開發超過五百多坪的建築寶地,卻變成無法合併開發的204坪,本來可合併鄰地申請都更危老高額的容積獎勵,卻被不當分割弄到面積不夠又沒有地上物,根本無法申請都更或危老的容積獎勵。其損害地主權益,以鄰為壑,嚴重霸凌地主實已無法復加。

▲監察院112年7月19日針對民凱建設多次主張分割共有物案件表達疑慮的公文

而當初地主在第一次民凱建設主張分割共有物時,有要求民凱建設應該就兩造共有的七筆地號一併分割,民凱建設堅持不肯,於法庭上表示除就其中700和701地號請求分割補償地價之外,並無意針對其他共有的五筆地號請求分割。孰知第一次的分割共有物土地還在最高法院訴訟中,民凱建設即迫不及待的進行第二次分割土地補償地價的訴訟,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這次是針對與地主共有的695 696和699地號,而兩造共有屬於建築線的道路地696-1和699-1地號民凱建設一樣不列入訴請分割補償地價的範圍。其目的依然是為了在法院估價的時候,讓系爭土地因無建築線而價值大幅貶損,如變價分割第三人亦難以介入投資。

地主表示監察院在接到陳情後,深感事態嚴重,目前已針對民凱建設霸凌地主的惡行,連發多次公文,請求司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相關的訴訟是否讓地主無法合併分割,嚴重損害地主權益。而地主為證實所言不虛,在爆料時特地檢附監察院與司法院調查民凱建設相關分割共有物訴訟歷年至今的往來公文,共有:
1、地主111年12月21日向監察院陳情民凱建設藉不當分割的訴訟嚴重損害地主權利事宜。
2、司法院民事廳112年2月3日廳民四字第1120000926號書函,內容是司法院民事廳轉監察院請求台灣高等法院函復:貴院審理旨揭民事事件,就其主張內容均未予斟酌,率為不利判決,致無法申請合併開發等事宜。
3、監察院112年6月19日院台業肆字第1120703604號函,內容為監察院持續向司法院追蹤,針對民凱建設的案子請求台灣高等法院說明與調查。
4、司法院112年7月12日廳民四字第1120016412號函文台灣高等法院書記處,內容是就地主不服判決一事,請求高院說明函復。
5、監察院112年7月19日院台業肆字第1120704120號函,針對民凱建設在台灣高院審理109年上字第967號案件期間,表明不請求分割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695地號等5筆土地,嗣後又另行對695 696和699地號提起相同的分割共有物訴訟,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分割共有物訴訟,無疑是自行招認土地是要整合購買,只是為低價購地,才分多次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監察院認為確實涉有疑慮。
6、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1月18日士院鳴民元111重訴508字第1130301109號文,此為民凱建設發動的第二次分割共有物請求補償地價的訴訟,該函內容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向估價師陳述民凱建設請求就相關695 696和699地號的鑑定事項,就各個地號及各共有人分別鑑定,明顯是意圖使地主無法享受合併開發的利益。

▲監察院112年6月19日發函司法院請求調查民凱建設分割共有物事件的函文

地主針對上述的公文表示,監察院能夠堅持公道正義與合理公平的原則,維護地主的權益,連發多道公文給司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判決不合理之處,以監察權監督法院,使司法最終不會成為不肖建商低價侵吞其他地主的工具。監察院這種不畏權勢,協助小蝦米力抗大鯨魚的舉動,除了展現魄力之外,也備受地主一致肯定。

記者針對「小蝦米」等地主所投訴之事,向民凱建設詢問相關事宜,僅表示請自行參考司法院相關判決,其餘並未多做說明。(照片地主提供)

▲司法院民事廳112年2月3日遵監察院的意旨發函請求高院針對民凱建設分割共有物案件進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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