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子女幫『已昏迷家屬』提告,可以注意的事情!」的問題,主要會著重在,子女受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後續亦成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時,能否在和行為人和解後,再撤回告訴的問題!主要也會涉及一則高等法院的刑事類提案。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一、什麼是「代行告訴人」制度? (1)一般的狀況下誰會有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若要提起刑事告訴,當被害人尚生存時,原則上是由「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才會有合法提起的權限,通常的狀況是,於被害人未成年、或成年而受監護宣告等,會由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而被害人達結婚年齡而有配偶時,則是配偶有權另提起告訴。 因而,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權人的規定,於「成年被害人本人」之外,一般是其「配偶」,除非有精神狀況不佳等情事,才會另外有「法定代理人」,而如果成年被害人「無配偶(含配偶精神狀況不佳)」、亦「沒有法定代理人(含尚未聲請到)」時,則會產生沒有合法告訴權人的狀況! (2)成年被害人子女,不一定會有告訴權 基於上面的說明,可以注意的是,雖然是生存被害人的子女,但在「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身分時,原則上依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告訴權人的要件喔!(詳細請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被害人受重傷昏迷時,哪些親人可以代為提告?」) (3)代行告訴人制度特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然而,基於告訴乃論的案件(常見的傷害等),存有告訴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即有「代行告訴人」的制度作為補充,讓檢察官可以指定代行告訴人,避免於效期內無人替被害人提起告訴的狀況發生,以確保被害人的告訴權可以得到落實。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有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然而,過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90號刑事判決,認為代行告訴人並不具有得撤回告訴的權利、縱然經過撤回也不生撤回效力,而讓代行告訴人為求保護被害人利益,以提起告訴的立法本意得到落實。 二、先被指定「代行告訴人」,後成為「監護人」,還可以撤回告訴嗎? 而有個問題是,如果子女先被檢察官指定惟代行告訴人,以進行刑事傷害告訴,後續子女同時成為監護人,而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基於後續和行為人順利和解後,子女可以透過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撤回刑事傷害告訴嗎?這會和先進行的代行告訴人,不得撤回的性質有衝突嗎? 過往,曾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曾有出於保障被害人利益,承認後續法定代理人可撤回的權利,以增加民事求償機會,避免後續刑案繼續進行,而影響行為人和解意願、甚至受害家屬取得和解金的可能,最終認為法定代理人仍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甲說,初步研討結果採之)。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https://wangla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