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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9 「特留分」立意雖好但未必能盡如人意 五招巧妙迴避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4.02 12:14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可以避免被繼承人以偏頗不公的遺囑分配繼承遺產,又可以為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分配權,不過,此舉立意雖好但未必能盡如人意;就有被繼承人生前對法定「特留分」的規劃頗有微詞,為了不使被繼承人抱憾而終,以下5招可以作為被繼承人對抗遺產「特留分」的利器。

▲特留分立意雖好但未必能夠盡如人意。(圖/地政士邵祥輝攝)
  • 剝奪繼承權

違反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規定者喪失其繼承權,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特留分了。

  • 他益信託

以契約成立信託關係,當委託人過世,信託財產移轉到受益人的名下時不被視為遺產,無遺產自然也無特留分可言了。

  • 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請求權,這一半的金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特留分的額度自然也會減少。

  • 生前贈與

被繼承人生前直接將財產贈與給特定對象,受贈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還可以避免發生家庭爭產風波。

  • 人壽保險

被繼承人生前可將預分配給特定對象的財產金額購買人壽保單,再將自己列為被保險人,指定特定對象為保險受益人,未來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理賠金不屬於「遺產」範圍,其他繼承人也無從分配。

以上5招被繼承人生前可以巧妙運用,生後的遺產才不致於落入不肖子孫的手中。

邵祥輝地政士服務專線LINE ID 092188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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