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淨零再「禁」一步,嘉義市自4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如PLA杯等)。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日展開稽查行動,提醒業者遵守政策,如有違反情事經勸導未改善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約可減少使用1,025萬個塑膠杯。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李佳禾表示,因應國際減塑趨勢,依環境部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規中飲料店定義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李佳禾指出,該局為配合政策推動並制定該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已於112年召開研商會議說明並與業者進行溝通,除已通知列管465家業者,也加強政策宣導,派員至轄內夜市及市場,向攤商進行宣導。政策實施後將針對轄內列管飲料店將展開全面稽查,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次連續處罰。 李佳禾表示,飲料店全面限塑後,民眾可自帶環保杯享用5元優惠,今年也將持續推動循環杯、環保夜市、輔導非管制對象減少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等活動,藉由營造資源循環使用的消費環境,強化市民源頭減量觀念,共同力行減廢生活,讓嘉義市邁進永續淨零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