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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哥小唱》強姦變通姦 ,不當的法律 仍然還存在

優傳媒/ 2024.04.01 06:33

本文的引子是國會議員與權貴利用不當法律的玩法事件,但展開後看到更多啟示,尤其是宏大的國會改革目標,必須結合各黨中的正義之士,共同矯正前文所提醒之三項不當法律。(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

 

本專欄《Kolas 案:不必看登峰  應該揭幽谷》上周指出:廢除刑法第239條「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後,止住了1條封建思想的流血惡法;但「不當的法律」與「權貴和職務關係可以逃避法律和紀律」還是繼續存在。

 

立即,陳宗彥的「桃色違紀」就已經輕鬆過關,而他的「桃色犯罪」,根據報導,似乎也在未定之天。

 

接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屢次向女大生表示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被法院依現職月俸罰款3個月,約新台幣40多萬元。罰款金額在法定之六萬元至六十萬元之間,考慮其職務關係,是加重處罰?還是減輕?

 

公共人物享受公共利益,公職人員並受人民供養,不可逃避任何檢驗。侵占公共資源的桃色糾紛,尤其雙方存在「權勢傾斜」時,更可能發生「把強姦當通姦」的扭曲,則應嚴肅追究。

 

撫今追昔,臺灣曾經發生多個有啟示性的例子,其中留下的一些問題,仍然值得討論。

 

林志隆:強姦變通姦

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2003年台聯立委林志隆的助理A女,指控林志隆在辦公室內強暴性侵害,並要求與另一位助理B女玩辦公室3 P。

 

林志隆則稱:與A女是女朋友,經常在立法院辦公室內與各種公共場所進行性行為,不是性侵害。並由林志隆妻子出面,告訴A女「一人通姦」。

 

A女因為林志隆的供證,被法院依通姦罪判刑5月。林志隆強姦部分不起訴。

 

台聯立法院黨團決議對林志隆不予懲處,並宣布林志隆是政治陰謀的受害者。

 

林志隆本身是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委員,後來沒查到紀律委員會處理的記錄。

 

林志隆事後被陳水扁總統聘為國策顧問。

 

解決「麻煩」,回收「投資」

林志隆「強姦變通姦」事件,把經由「不當辯護技術」,更結合「扭曲立法旨意」,發揮得淋漓盡致。把原妨害家庭罪,澈底詮釋成一部「已婚者的通姦保護法」。

 

已婚男人和未婚女子發生婚外情,怎麼善後?

 

一般男人大概總要付一些代價吧!

 

林志隆卻結合配偶,告訴情侶通姦,自己更站上證人席,親自把情侶送進監牢。

 

就算林當初沒有主動強姦,起碼也是兩情相悅吧,竟為了自己脫身,作證要對方坐牢,這與詐騙陷害何異?

 

不但徹底解決「麻煩」,在勝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回收過去的「投資」。

 

復辟東廠  台灣去學失敗的國家

通姦法是封建思維,但利用過時思維創造更多傷害的現象繼續存在;最可怕的就是,蔡政府復辟了封建時代清算前朝的手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

 

尤其是推翻了民主國家最基礎的「司法獨立」,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宣稱促轉會為「東廠」,民進黨司法委員會的8名立委則是促轉會的「側翼」。赤裸裸承認這幾個法律就是一黨之私「反正義」的復辟藉口。

 

所謂「促轉」的報復思想,是來自爭取民主非常顛跛、或曾經因獨裁而亡國的國家;台灣是史上唯一和平階段發展、創造世界經濟奇蹟與政治奇蹟的國家,應向全球介紹台灣典範、去造福其他落後國家,怎麼會倒退去學失敗的國家?

 

「黨產」與「遺址」并非不應處理,而是應遵守法治程序,為達到善意目標而處理;而非選擇性違憲打擊特定人,為煽動衝突而假公濟私!尤其《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還沒成為法律,就先以政治力造成既成事實,無法排除是這次選舉得票不佳,就搶先撕裂人民,不求追求國家治理,只求推動鐵粉仇恨對決,以國家分裂為代價,成就個人與集團的私利。

 

這些行為可說搞「強姦合法化」,此議題可另文討論。

 

國會紀律  美國兩黨一致

林志隆案在美國有個對照組,海斯(Wayne Hays)是美國民主黨的大老,長年擔任眾議院行政委員會主席、民主黨大選競選總部主席,權傾一如柯建銘。但海斯被揭發,他的助理中有一位的工作與功能,就是擔任海斯的「女朋友」,陪海斯「上賓館」。

 

海斯「用公費養女朋友」的事件,經眾議院無異議移送道德委員會(即我國的紀律委員會)調查懲處,海斯黯然辭職下台。美國兩黨並沒有因為海斯位高權重、人脈關係深厚而為他緩頰,更沒有因為黨派立場不同而把它扭曲成政治事件,而是要為國會應有的行為準則立標竿。「性侵害」也許可歸咎一時衝動,「用公費養女朋友」則是貪污腐化,國會一致不可原諒。

 

新國會高呼「國會改革」,改革必須各黨在此類客觀的事件上,建立共同標準。如果繼續派閥高於國會,像柯建銘一樣關說司法也沒事,繼續作他的「派閥大老」,改革只是空包彈而已。

 

Kolas/丁允恭:上班時間登峰擺桌

總統府發言人Kolas不倫戀。如果是在她下班後,可以視為私人事件。 但對象是她上班時的隨扈公務人員,人夫之妻提供的兩人156頁對話與其他證據,反映2人在公務時間「互動」,則變成公共事務。因為人民並沒有出錢請Kolas 在上班時間,被同樣領人民薪水的人「登聖母峰」。另外,國外案例並規範,如果利用領加班費、出差費時間「登聖母峰」,不僅犯罪,且必須追回所領費用。

 

男女之事,本來就應該由當事人處理,而非政府介入!否則政府權貴更可明目張膽性侵,丁允恭是最佳例證。

 

同為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利用職權影響力,在上班時間於辦公室的辦公桌上亂搞。丁讓「Y小姐」3度懷孕,卻以影響政治前途為由逼她墮胎。2020 年惡行爆發後,如果按照舊法,丁允恭還可以借太太把他的受害人告慘、坐牢!

 

2022年丁允恭還利用新太太反告「Y小姐」性騷擾。可見即使舊法已除,無恥渣男仍會利用愛上自己的女人,找其他理由遂行自己的惡行!

 

林萬億:躲過通姦法,再躲教師法

林萬億政務委員與小他30歲的學生兼助理在飯店開房間,被其夫人報警抓姦。女方遭起訴「一人通姦」,林萬億則沒事。再是男女同罪不同罰,典型落伍的階級式法律例證。

 

但除了妨害家庭罪外,師生性行為還屬嚴重違反教學倫理,違反教師法第14條,調查確認後,可予以解聘,但台大連調查都未啓動。為何包括台大在內的各級學校,其他老師的相同行為都被處分、且多數在調查之前都先辭職?其中還有一些社會很知名的人士。

 

為何林萬億沒事?在蔡政府官場亨通,有權勢影響力可以解釋嗎?沒有調查,雖然像迷霧一樣過去了,但如果林萬億和其女友并非在師生關係中發生,也就沒有還林萬億清白。

 

郭台銘:情人變酒女,不怕風浪大

公共人物不限公職人員,郭台銘要與同居情人C女分手,付出300萬分手費。

 

C女不滿意,用針孔錄下兩人床戲,要求500萬。郭台銘商場什麼局面沒經過?不怕撕破臉,更不怕大風浪,報警當場逮捕C女,後來被判有罪定讞。

 

針對300萬分手費,郭台銘強調是恐嚇取財,但法院認定這是分手費不用歸還。郭台銘後來說C女是酒女,不過,C女的律師林美倫說,C女是股市分析師,而郭台銘在法庭上從未說過C女是風塵女子,是事後改口。

 

幸而郭夫人始終沒有告C女,否則C女不但要坐牢、還要吐出分手費。

 

本案的過程事實,當事人的身分與境遇,反映了許多可深思的現實。

 

國會改革  由國會紀律與正義出發

廢除刑法第239條「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是一個進步。但仍然存在其他不正當、違反現代正義的法律,必須改革。

 

各黨之中,一定都存在具備「憲政基本理念」的人士。台灣國會應該由「包庇林志隆」,成長為「各黨共同懲處海斯」。

 

揭發促轉會實為「東廠」真相的吳佩蓉,也是親民進黨人士。回看民進黨創黨名單,充滿正義之士,只是現在全部被踢出去了。現在的民進黨其實是個充滿外來垃圾的「乞丐趕廟公」黨,只能靠民進黨內殘存的薪火自求中興。

 

本文的引子是國會議員與權貴利用不當法律的玩法事件,但展開後看到更多啟示,尤其是宏大的國會改革目標,必須結合各黨中的正義之士,共同矯正前文所提醒之三項不當法律。

 

(本文與《風傳媒》同步刊出)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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