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01 09:32:41)資誠新世代企業家永續會日前舉行「邁向顛峯 成就永續」論壇,主題為「教你一堂沒有聽過的家事課」,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合夥會計師段士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芳玉,透過三個情境個案,探討伴侶離婚衍生的企業風險管理、家族手足權益糾紛、家族遺產提前規劃等議題。
案例一:伴侶離婚衍生的企業風險管理 案例背景為A女大學就讀化妝品學系,學生時期就以「永永」為藝名拍攝影片,分享自己的使用體驗,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畢業後便開始與知名化妝品公司合作,在直播或影片內宣傳產品,因而結識B男,A女與B男日久生情後結婚。婚後,A女與B男共同出資創立甲公司,由A女負責直播、拍攝影片,由B男負責處理與化妝品公司接洽等行政事項。B男擔任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名義上唯一股東,甲公司申請註冊A女藝名「永永」以及其頻道名稱為商標。爾後,兩人因故離婚,A女於離婚時懷有一子C男。為了照顧C男,A女繼續以藝名「永永」在其頻道上直播、拍攝影片,卻遭公司提告侵害商標權,A女則對甲公司及B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股份。
A女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PwC Taiwan稅務法律團隊表示,由於甲公司是在A、B兩人婚後成立,A女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更好的解方,是在結婚之前制定婚前協議,並約定財產制。
結婚可以結人不結財 賴芳玉認為,結婚可以是「結人不結財」,夫妻在婚前可透過婚前協議釐清對方的想法,並約定處理方式,協議項目可包括子女姓氏、夫妻住所、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家務分工以及夫妻財產制約定等。不過,男女雙方因互相深愛而結婚,往往很難開口要求簽署婚前協議,建議可由專業第三人作為溝通的緩衝。
她補充,夫妻雙方在婚前可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就不會產生清算雙方財產的問題。若未於婚前事先約定,夫妻雙方間之財產就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當離婚時,雙方就要清算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面對親密關係 需要有「邊界感」 賴芳玉表示,婚姻走到進行法律程序,已是不得不的選擇,婚姻關係破裂,往往會衍生如案例一的經營權、財產權爭端。婚姻衝突其實有許多方式能解決,例如「休婚」,也就是夫妻雙方同時允許所扮演的角色暫停,讓緊張關係有空間與時間緩解。更重要的是,即使婚姻雙方感情如膠似漆,仍應保持「邊界感」,才能保持安穩的婚姻結構,避免因夫妻離婚,導致企業經營面臨風險。
許祺昌提醒,從稅務的角度來看,由於夫妻在臺灣所得稅法中為同一個申報戶,遺贈稅法也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建議夫妻雙方的財產移轉,於離婚前完成,在稅負上會較為有利。
案例二:家族遺產規劃所衍生的手足權益糾紛 案例背景為A女產下C男後,便全額出資設立乙公司,並以「續續」為藝名,重新開設頻道帳號,除繼續直播外、拍攝影片外,更自創彩妝品牌,成功在市場佔有一席之地。C男成年後,A女便安排C男在乙公司工作。在事業蒸蒸日上之際,A女與D男墜入愛河後結婚,並在婚後產下一女E。待E女成年後,A女亦安排其於乙公司工作。不料,D男意外車禍身亡,A女有感命不久,遂至公證人處立下遺囑,表明其名下的全部存款、股票與不動產,全部由E女繼承。爾後,A女不幸過世,E女遂持A女生前所立遺囑,向C男主張其應繼承A女之所有遺產,C男則認為A女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上效力。
李益甄指出,A女遺囑中侵害到C男特留分的部分,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即使遺囑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實務上常見沒分到遺產的子女,會訴諸漫長爭訟,與手足爭執遺囑的法律效力。其實,父母認定的公平,未必是子女心目中的公平,手足之間難免會有相對剝奪感,往往在父母身後引爆手足爭吵。為了解決子女在身後爭產,生前贈與及信託是相當有效的方式。
善用生前贈與及信託 有關生前贈與,父母可善用每年的免稅額將財產分年贈與給子女,目前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44萬元,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信託是指財產所有人(如公司創辦人、董事長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等),再由受託人給付財產收益給受益人(如家人、子女等),藉此管理家族資產並照顧到想照顧的人。信託可以將財產之所有權、經營權、受益權各自分成不同歸屬權利人,藉此來鞏固企業經營權,以解決股權因繼承而分散的問題,同時貫徹委託人意志,明確分配權利及利益,避免家族紛爭,也可以讓家族的下一代成為信託受益人,藉此照顧及激勵家族成員。此外,也可藉由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原則,達到資產保全的效果。
另外,也可思考超前部署,生前成立遺囑信託,並注意三大重點:一、需注意遺產稅的問題(最高稅率為20%),建議審視整體資產,並就遺產稅預先進行稅負管理。二、遺囑的擬定,法律定有嚴格標準,須注意遺囑作成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三、信託機制被形容為「從墳墓裡面伸出來的手」,因為在委託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資產可以透過遺囑信託的受託人加以管理及分配,且受託人管理及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預先於遺囑中擬定。因此,建議資產擁有者針對資產在遺囑信託內容中妥善擬定受託人管理及利益分配的方式,並徵詢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協助。
案例三:家族遺產提前規劃 案例背景為A女與前夫B育有一子C,後與現任丈夫D男育有一女E。D男離世後,A女因長年憂鬱,罹患失智症,子女C男與E女返家探望時,常看到A女對著空氣說話並表示:「D男回家了,我們在聊天。」此後,C男與E女便減少返家探望的次數。備感寂寞的A女,欲尋求心靈之寄託,卻不慎誤入不正派之宗教丙團體,在丙團體的不斷蠱惑下,A女陸續將其名下的存款及不動產,移轉給丙團體。爾後,C男與E女發現上情,憤而向法院提告丙團體,主張A女早已失智多年,A女所為之贈與應為無效。
C男與E女要如何保障A女的權益?財產贈與之後要撤銷,是非常困難的。PwC Taiwan稅務法律團隊建議,案例三可行的做法是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然而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如何在邁向老化的過程中,仍享有高品質養老生活,是每個人的課題,因此應即早準備,利用信託工具妥善安排銀髮生活。
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善用安養信託 監護或輔助宣告是指當父母年邁因為心智缺陷而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可以替父母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
另外,近年來主管機關大力推廣普惠金融,安養信託(或稱養老信託)是其中一環,信託目的主要為老年安養的財富管理、安養照顧、醫療給付,可專款專用於退休生活所需,還可結合醫療、養護、長照等相關安養機構的服務。透過將財產信託的過程,家屬可與長輩討論未來的醫療計畫、相應的費用支付,到未來財富信託應如何安排。
最後,段士良表示,無論是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手足爭產糾紛或是家族遺產規劃,若雙方談不攏,僅能透過訴訟解決,不但耗時甚久,有時也不得不將一些不欲外人知的家務事攤在法院,甚至造成家族企業的經營危機,建議可事前做好規劃,減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