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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別亂借!違者最高罰3萬、嚴重恐停業 「1情況」才可免罰

eNews新聞網/曾亭皓 2024.03.29 11:37

業者注意!粗心錯用發票小心被停業,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最近提出警告,強調企業與其分支機構間不得隨意交換或借用統一發票,這是為了避免違反稅法規定,從而遭受罰款,最高可罰至3萬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新聞圖片

▲發票亂借、誤用恐觸法。(示意圖/shutterstock

統一發票編號不得轉讓 違者重罰

根據規定,企業所購買或由稅務機關分配的統一發票編號是不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小心觸犯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若有企業違反此規則,初犯可被罰款新台幣3000元~30000元。若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改正或補辦,將面臨進一步的罰款,甚至可能被停業。

「總公司借分公司」違規遭罰

國稅局舉出了一個例子,一家分公司使用了總公司的統一發票來報告銷售額,雖然沒有意圖逃稅,但總公司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轉供給分公司使用,此舉已違反了規定,並且,總公司在國稅局進行調查前,並未主動向國稅局報告實際使用情況,這已經影響了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的管理,並增加了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的困擾,因此,國稅局依據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對總公司進行了處罰。

自主報告統一發票誤用可免罰

國稅局呼籲,如果營業人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被檢舉或未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果能主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告實際使用情況,則可以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的規定,免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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