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前警大教授、現任華夏科技大學講座教授高哲翰表示,警察人員於執法時,除應嚴守法律規範外,更須對警察倫理守則有所遵奉。
高哲翰表示,「警察倫理守則」為國際警察首長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 ,IACP.)所擬訂,可作為判斷警察人員之行為有無合乎警察倫理、道德標準之方針。「警察倫理守則」指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應注意及遵守之倫理準則,其內容計有五段,大致為規定警察須遵從的基本職責,如服務社會,保衛無辜者、對抗暴力及失序、除暴安良、毋枉毋縱、行政中立、尊重憲法賦予人民之自由權利及禁止警察暴力、禁止警察撒謊、貪汙、行為不檢、禁止警察權利濫用及國際特赦組織所提出的「警察人員應知的十項基本人權標準」。
高哲翰表示,倫理學一門研究善與惡、對與錯,分析、評價並發展規範行為道德標準的學問;警察執法時,除按照法律規定外,尚須考量倫理學一般原理原則而形成規範,即警察之倫理決定,務使此決定既能依照法律執法,亦能合情與合理,甚至當警察執法時之法律出現倫理兩難困境時,能正確取捨執法作為。要做到這些就必須探討警察倫理教育及準則,這是警察養成教育及體制必須重視。
高哲翰認同李景明資深警官論述,大學都有倫理學學分,也都重視倫理與將來所從事工作應注意之界線與困境下的抉擇,以避免將來實際面對狀況時的無所適從。但吾人不禁要問警大與警專的倫理教育是否落實?警政又是否訂定適合警察場域該有的倫理規範以為執法圭臬?建議警察高層應確實檢討警察教育的倫理學分與工作規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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