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二四年台灣的基本工資再次上調,不分本外勞都一樣。政府自許為人權大國,認為不管是本勞或是外勞的基本工資都同款,才是有人權的觀點,卻阻礙了台灣經濟和正常的發展。
我們來看看新加坡!新加坡是「外勞大國」,該國聘請了大量的外籍勞工,從專業人士、技術工人、看護者、家管甚至保母,新加坡政府招募了來自各國的人力與人才。那些足夠的人力支撐起國家的底層勞動力,讓本國人獲得更高薪的工作,創造更多工作機會,也留住本國人才。
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者大約有一百七十萬人,占該國人口三成左右,但是沒有逃逸外勞;目前台灣的外勞人數大約七十萬人,有八萬四千多個外勞逃逸了,也就是說引進了一百個外勞有十二個在逃,雇主或是政府,都不知道他們到哪裡去了?多年來對此情況是束手無策!
新加坡人均GDP約為九萬一千元美元,而台灣人均GDP只有三萬三千元美元左右;但是台灣給予外勞的保障薪資比新加坡還高,為什麼在台灣的外勞逃逸比例超過一成,比例甚高。新加坡是一個講法律的國家,逃逸外勞必須面對法律制裁,因而不會滿街逃逸;但台灣呢?處處談人權卻不用負責任,八萬多逃逸外勞在哪裡?會不會是社會裡不定時炸彈?外勞入境申請來台灣工作,但是台灣卻給予極大的空間亂逃去成了「黑工」,他們在哪裡?在工作還是在懷孕或是在路邊乞討?政府一無所知,逃逸外勞沒有相關保險,工作時發生傷害時怎麼辦?面對如此環境,有人權嗎?當然沒有!而且covid-19疫情前,逃逸外勞有五萬多名,疫情後再創新高,超過八萬四千人,台灣真的變成逃逸外勞的天堂,被抓到也無任何刑責。
另外,女性外勞在台灣懷孕生子的情況愈來愈多,除了依照健保享有產檢外,產後依勞基法享二個月產假外,台灣政府對於其母子照料,母親一天有五百元,嬰兒有六百元,合計一天一千一百元的安置費,若孩子被棄養,繼續支付孩子每天六百元安置費,一年二十二萬元全部台灣人買單。來台灣工作的外勞沒有「禁孕條款」,與本勞一樣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懷孕後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解聘外勞,她們依法享有五天產檢假、產前產後各八週產假之權利,配偶也有五天陪產假。
至於產假期間的給薪,產業外勞、機構看護適用《勞基法》,產假之薪資雇主應該依法給付全薪或半薪,且產後也可以如本勞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許多人家裡聘請外勞看護或是家管,若外勞懷孕生產請長假,雇主的權益怎麼辦?雇主請外勞分擔工作,卻變成要幫外勞做月子?人權者談公平或是人權,但卻已經失去外勞申請來台灣的目的。而這也不是正式來台灣申請移民。只是游走在法律邊緣。而在新加坡很清楚的規定:外籍勞工若懷孕,會被視為違反工作契約之約定,政府可以取消工作許可並將勞工遣返回國。
來台灣的外籍勞工逃逸人數屢創新高,政府卻也不敢嚴懲,為什麼?勞雇兩國中的政客與仲介,其實就是剝削低階外勞的元兇。因為利潤豐厚,得權者都食髓知味不肯放手,以致低階藍領外勞來源國的數量,被政商剝削集團完全壟斷!而台灣又處於人力不足非常需要外勞的情況。再來,所謂的人權者反對本外勞脫鉤的理由,認為同樣是勞工,理應同工同酬,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工資也應該相同,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但是,我們本國勞工的幾代人家庭都在台灣,繳稅也都在台灣,當然不同於隻身來台的外勞。同樣薪資,外勞還有食宿的補貼,薪資可以完全寄回原國的家庭,台灣人的消費都在台灣,與台灣生死與共,外勞會和台灣人一樣嗎?又比如面對戰爭,面對天災等困境,外勞會返家,但台勞是台灣人是要守在台灣的!身份不同,權利義務都不同,本外勞如何只談齊頭式平等?優異的外勞,台灣甚至可以在移民政策上鬆綁鼓勵移民以找到好人才!而表現不佳的外勞,也有法令機制將之遣返,不至於造成雇主困擾。
二十多年前,就有海外回台灣的業者常談以新加坡為例,增加外勞數量來補足國內勞動力缺口,新加坡沒有發生就業排擠的問題,乃依據市場機制僱用外勞,依照個別外勞來源國,當地相同性質工作薪資的所得,來訂定引進外勞不同的最低工資;新加坡差別對待不同來源國的勞工,也未遭受到任何國際人權組織的指責。因為本外勞本來就有不同的義務責任和生活方式,薪資各自保障,若予保險應分屬個別系統,才是正道。
賴政府即將上任,本外勞薪資脫鉤的政策,應該要借鏡學習新加坡,雇主、外勞、本勞和政府才能共好,台灣發展更全面也會更公平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