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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靈課程、心理諮商易混淆 學者籲修法界定心理師的業務範圍

引新聞/編輯中心 2024.03.27 10:20

(記者李克明/台北報導)立法院大洗牌,與以往較為不同的,不少新科立委打出關心各種專業領域的旗幟,試圖建立鮮明人設;而立院中的陳年舊案因為屆期不連續必須重新連署提出始得討論,就成為新科立委們搶提的參考素材。

各個團體更懂得把握新會期黃金時間,積極拜會委員進行遊說,頓時之間,立法院一開議就進入忙碌階段,各種專業研討會的成果,也成為立委幕僚參酌的重要依據;在這次正副總統暨立委大選的期間,前藝人賴佩霞所牽涉的「心理師法」糾紛,也會成為衛環委員會熱門討論的議題之一。

前藝人賴佩霞曾開設「賴佩霞/好好說話」網站提供一對一晤談,遭檢舉涉嫌違反「心理師法」,但賴佩霞不服並透過經紀人表示,「對於所謂違法之認定,尚有陳述未明之處」;包括理科太太因販售筆記惹議也大喊冤,及另一案 POP 心理企業管理顧問公司開設心靈成長課程,兩者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後都認為尚無違法之虞,因心理企管公司從未宣稱從事心理治療以及心理諮商師身份,與賴案有不同的基礎,卻遭致新聞報導而重創商譽。

圖/針對心靈成長課程動輒被連結心理師資格或證照,引發爭議;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系今年舉辦「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的界限探討學術座談會」。(開南大學提供)

圖/針對心靈成長課程動輒被連結心理師資格或證照,引發爭議;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系今年舉辦「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的界限探討學術座談會」。(開南大學提供)

針對心靈成長課程動輒被連結心理師資格或證照,引發爭議,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系今年 1 月 15 日舉辦「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的界限探討學術座談會」,專家學者紛紛提供專業觀點深入探討,主張應修法明確區隔兩者界限,維護公共利益。

圖/輔大臨床心理系副教授黃健指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針對解決個人心理健康問題,身心靈課程則著重整體身心靈發展、潛能開發,兩者目的與方法都不同。(開南大學提供)

圖/輔大臨床心理系副教授黃健指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針對解決個人心理健康問題,身心靈課程則著重整體身心靈發展、潛能開發,兩者目的與方法都不同。(開南大學提供)

「心靈成長」跟「心理諮商」兩者乍聽有相同之處,其實卻相差甚遠;輔大臨床心理系副教授黃健指出,心理師法訂定的心理治療、心理衡鑑等核心業務,目的在為「精神疾病」復原或增加生活適應力,身心靈課程則提供個人全面性的身心靈發展,簡言之,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針對解決個人心理健康問題,身心靈課程則著重整體身心靈發展、潛能開發,兩者目的與方法都不同。

北醫護理學院助理教授楊政璋也認為必須嚴謹認定,例如以心理劇活動為例,心靈課程、學校社團活動或網路放鬆身心的影片都常借用相關技巧,是否涉及心理師法,仍要由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審慎認定,並非任由社會輿論判斷是否越線。

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指出,心靈課程雖可能運用心理學的理論,但整體內容更偏向一般性的全人生活教育,強調個人成長、建構生命價值觀,與心理治療的目的及方式不同;司法機關在認定上應極為小心,應遵奉刑法謙抑原則,不宜任意擴大心理師法規定的心理師核心業務,以免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講學自由。

張祐齊也舉圓桌教育基金會、實踐家教育集團、心動力教育、卡內基訓練等為例表示,這些心靈成長課程就宇宙觀、人生觀、企業經營、親子關係等,參酌佛教、基督教、道教等教義;心靈成長課程這種「類宗教」的模式也屬於憲法信仰保障的一環,國家應採取最低程度的干預,以中立、寬容的原則,尊重個人信仰自由,不得侵犯。

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游明得以「心理師法對心靈成長課程適用上的緊箍咒-以相關刑事責任為中心」為題發表看法指出,心理師法的執行範疇應區分核心與非核心業務,偽稱具有專業心理師身分進行課程,應屬於違反心理師法;而未偽稱專業心理師身分而進行身心靈成長課程,即不屬於違犯核心業務。

游明得舉例,理科太太諮詢筆記及周思潔能量移動,甚至有大學推廣教育部以讀書會為名的心靈成長課程,共通點就是「沒有標的,沒有定義,只有特徵」;游明得強調,不能單憑心靈成長課程名稱,就界定為涉及心理師核心業務範圍,並遽予認定違反心理師法施予行政罰與刑罰,應綜合所有內容認定是否有違犯心理師法規定的核心業務,不宜逕採民粹式的推論。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書楷說,心理成長課程的內容是否涉及心理師業務,目前只有一般性界定;從法律角度、解釋來看,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師業務執行還有很重要的區別,前者進行的場域通常不具私密性,不論公開授課、經驗分享或工作坊,都與心理師業務執行的私密性大不相同,希望藉此能畫出一條比較清楚的界線。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舉知名藝人與文化工作者開設心靈輔導課程、網紅販售諮商日記引起爭議為例指出,這類爭議不僅關係心靈成長課程是否合法、是否違反心理師法,更牽涉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的核心問題;心理師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明確規範心理師的業務範疇,包括諮商、治療、心理衡鑑等。

胡博硯說,其中心理衡鑑是運用科學方法進行評估,與占星術等占卜方式區別明顯,然而,心靈成長與心理治療的定義仍是爭議焦點;心靈成長課程是一種自我探索、自我成長的方式,提供人生改變的思考與環境,因此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治療並非相同,認定上宜謹慎。

對於心靈成長課程中的宗教色彩問題,胡博硯也認為,類宗教的課程可能與心理諮商有重疊處,須小心處理以免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

這場歷時近四小時的論壇,包括前行政院消保會秘書長黃明陽、舒心心理諮商所所長劉素鳳、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周佳宥與吳光平等專家學者參與;對於心靈成長課程、心理諮商等的界線,紛紛呼籲政府需要採取措施以避免消費爭議,並制定合理且適用的契約規範,且需透過修法,進一步明確心理師法中,心理師的核心業務範圍,以維護公共利益,並避免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講學及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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