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26 09:33:18)政府為加強營業場所落實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內政部業於113年1月11日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公告「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賦予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及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管理權人維護公共安全之責任,並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落實管理。
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視聽歌唱場所KTV、觀光旅館、飯店、百貨商場、餐廳……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防焰物品使用、防火管理等相關規定,經檢查不合格,依消防法修正案業已由原規定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修正為逕予舉發違規並裁罰,罰鍰金額亦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另依112年3月1日修正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亦須先檢修完善後再向消防機關辦理合格申報,皆為縮短消防安全設備損壞空窗期,以維護消費者公共安全。
消防局李清安局長表示,修法目的在營業場所管理權人能主動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強化場所公共安全。消防局籲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平時即應維持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功能、注意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如布幕、窗簾、地毯)、辦理防火管理業務(如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安全檢修合格申報,避免違規而遭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