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姮燕 ( Heidi Chang) 義守大學國際傳媒與娛樂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理事長
台灣開放引進移工至今已30餘年,也從1988年以14項重要建設工程需要人力而採專案方式合法引進第一批「暫時的補充性勞動力」,逐漸轉變成目前的「常態性補充性人力」,而1992年制訂的「就業服務法」,成為聘僱與管理外籍移工的基本法源。最新的勞動部資料(2024年2月)顯示目前台灣已有近76萬人,其中產業移工以越南籍占最多數,占產業移工總人數的45%,其次依序為菲律賓、印尼及泰國;社福移工則以印尼籍為最多,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76%,其次依序為越南、菲律賓。
台灣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是亞洲前幾名,加上給外籍勞工的健保等福利,在亞洲引進外籍勞工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但目前台灣的現在制度以保護外勞、不保障雇主為主軸。再加上勞動部把家庭看護工雇主與廠工雇主不做區分,忽略外籍看護工雇主聘僱移工的唯一理由是要穩定的照護人力,而非降低人力成本來增加企業獲利。因此勞動部要求雇主只要聘僱移工,就得要付完全的責任,且把管理移工的責任完全加諸在重症、失能、失智的家庭,以使這些家庭在照護壓力外,有著更多的聘僱、管理移工的困擾與痛苦。尤其台灣因為各行各業缺工,外籍看護逃逸的狀況頻傳,而只要家裡有重症及重度失能、失智到能聘僱外籍看護者,面對看護逃逸或是躲到安置中心去接受安置卻不算逃逸,都造成整個家庭頓時失去照護人力。
因此本文主要論述重點在於如何「避免重症成跳板」,縮短任何原因造成的照護空窗期,期能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長照制度的訓練及聘僱規範內,保障失能、失智、身障者的受照護權及基本人權。受照護者為「失能」、「失智」、「身障」病人或老人,其本人或家屬因台籍看護薪資高於一般家庭平均所得所能負擔,因此合法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簽訂工作契約卻沒有獲得保障,看護工常因「怠工」、「轉換雇主」、「違背工作契約」、「逃逸」等現象,造成家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嚴重失能。
新冠疫情前,逃逸外勞中一半都是家庭看護工,但台灣各行各業缺工狀況嚴重後,目前逃逸外勞最大宗已是薪資較看護工高的廠工,代表黑工問題更嚴重。目前台灣逃逸的外勞在黑工市場工作人數多達8.6萬,其中34%,原為家庭看護工,連本來甚少逃逸的漁工也達3% (移民署,2024)。目前上看9萬人次的逃逸外勞,不僅是「國家安全」問題,無法追蹤逃逸外勞去處,也造成逃逸歪風無法遏止,造成合法雇主、合法仲介、合法移工,受到非法市場的嚴重影響。建議在修改其他規定前,必須正視台灣缺工問題,全面開放產業及家庭類移工,透過消除因缺工及聘僱移工不易所造成的黑工市場,恢復正常外籍勞動力的供需。目前的重症且重度失能的受照護者,在面試外籍看護的過程,已經是被挑選的那方,越重症的、越沒人要顧,而仲介也只能配合外籍看護挑三揀四,以免自己也被移工淘汰。綜觀目前外籍看護及移工制度,已過度保障移工權利卻不保障被照顧者的生存權及人權,加上毫無下降趨勢的逃逸外勞數量及勞資爭議,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 嚴逞逃逸外勞:最新新聞報導資料顯示,2024年台灣「失聯移工在台人數」已近9萬人,再加上逾期停居留的外籍人士,包括拿觀光簽證入境的,許多都透過在台灣的親友與裙帶關係,在台灣非法工作並不用繳稅,約共11萬人。應積極取締逃逸外勞,在尋獲或其自首後,使非法工作之失聯移工面臨罰款、勞務或甚至參考日本以刑責處理失聯移工。
- 照護零空窗: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外籍看護失聯或轉換雇主所造成的照護空窗,會讓重度失能者面臨缺乏穩定照護人力造成的問題,且長照無法拖住臨時發生的照護空窗。
- 停止移民署執行之「擴大自首方案」以及任何形式之特赦逃逸外勞之作為,因其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加劇社會不公,也對合法移工不公允。將近9萬名的非法移工,不應以特赦方式讓非法就地合法。權責單位應跨部門通盤檢討移工政策,積極查緝且嚴懲
- 加強取締地下換匯:非法工作之移工皆須透過違法銀行法之地下匯兌將錢匯出台灣,以加強取締東南亞小吃店、雜貨店的匯兌,以及要求便利商店匯款出境必須檢查外國人之有效證件,可間接取締非法移工
- 採取「全面開放移工」以提供充足的勞動力,補足因缺工所造成的黑工市場,輔以嚴重黑工問題證明「一進一出」失靈,應「全面開放移工」,讓黑工市場消失,也能抑制移工因物以稀為貴而要求薪資調漲的問題。其中包括開放家庭幫傭,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
- 積極開發新的勞動力引進國:在放寬申請家庭看護的條件以及增加開放其他移工工種的同時,必須增加新的勞動力來源國,尤其必須要優先引進外籍看護,解決台灣老齡化快速的問題,而即將引進的印度移工,必須要包括家庭類移工。
- 本勞與外勞薪資脫鉤:引用的聯合國規章,沒有這樣的規定,且台灣不在聯合國之列,無須遵守,不需作繭自縛。
- 建立外籍看護工履歷及評鑑制度:透過建立雇主回饋外籍勞工表現系統評鑑制度,能夠評估看護工的能力、是否具備入境資格及適合哪些需求家庭,雇主得停聘不合格之外籍勞工並將其遣送回國。
- 由雇主參與仲介評鑑:目前的仲介評鑑過程是勞動部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執行單位)執行,此方式容易沉溺於私人利益,應該開放給雇主參與評鑑,讓雇主更了解仲介的能力與表現,進而有更多的選擇與條件上的保障。
- 各縣市政府主動且免費提供家庭看護工雇主法律諮詢: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每個月繳交2000,移工服務多有使用此基金者,但在雇主端,甚少用此基金提供服務,各縣市政府應提供家庭看護工雇主法律諮詢,提供合法的資訊及協助,避免雇主因為聘用時的問題而導致恐慌,保障雇主與看護工的雙方權益。
- 廢除家庭看護入境一站式服務並在看護執行照護工作前,不得支薪:外勞在進入台灣前,必須通過一站式入境服務的審核,這項服務旨在方便僱主和勞工,但實際上經由這個「非法」強迫雇主簽署同意書的一站式入境服務,要求轉換雇主的狀況明顯增加,製造勞資爭議,使雇主成為弱勢群體中的「最弱勢」,若不廢除一站式服務,則必須:(1)訓練內容必須增加對遵守勞動契約、(2)移工受訓期間移工不得支薪、(3)一站式服務擴及所有移工工種(不該只針對家庭類移工)
- 將巴氏量表成為決議政府補助照顧重症家庭的看護工的標準,將重症程度分級,作為衛服部長照司補助重症居家照護的標的。使用長照服務的家庭,因其為社會福利,不管是入住機構,或是接受居家照護,都得由長照體制補助。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不僅無法補助,也無法抵稅,甚至有不得使用居服員的居家服務,而只能用喘息的規定,依同樣有照護需求,甚至因為重症而更需要較長時間的照護,反而無法得到支持與補助的狀況,宜跨部會全面檢討與改進
- 聘僱外籍看護之重症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聘僱外籍看護者不應該以「低收」為標準,因為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沒有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再聘僱外籍看護前,都已先在國內招募,無人應徵後才聘僱外籍看護。
- 修改就業服務法,將產業移工及社福移工作差別管理,並提高引進外國勞動力的管理水準,包括語言能力、專業技能等。並將原《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家庭看護移工及幫傭的相關條文,移至《長期照顧服務法》,並且在進用管理上,強調專業擇才,其他與專業無關部分,則大幅鬆綁。
- 建立直聘平台並簡化直接流程,直接聘僱目前只對移工有利,減少仲介對雇主或移工管理費的收取,但直聘的流程複雜,且讓直接聘僱外籍移工的雇主必須負擔絕對責任及不符合規定時的嚴峻罰責。缺乏直聘平台(人力資料庫),無法讓雇主從國外直接引進。
- 建立移工履歷資訊查詢平台並限制外籍看護轉出次數,雇主每聘僱或更換一次聘僱之移工,人力仲介即收取不同名目之費用。移工轉換原因及次數可建立平台供雇主參考,並藉此制定不良移工的淘汰機制。
上一個立法院會期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案,將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事移工縮短為1個月,但對重症家庭的照護人力上仍有不足。明明知道有一隻無法離開水超過24小時的魚,卻硬要讓他沒有水1個月,看著他生命消逝,人類尚且覺得心疼且不安。為何對著自己重症的國人,卻依舊認定照護人力可以有一個月以上的空窗? 上述16條不是救命仙丹,但繼續不處理有問題的外籍看護制度,會越來越多沒有生活品質、沒有人權的老弱病殘。失能者家庭期待這一期的立法委員們及相關部會,能夠把已經不符合移工引進及台灣就業勞動力現況的《就業服務法》做修正,因為台灣老齡化、少子化,只會越來越嚴重,不是短期可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