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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7 子女誤解繼承法規 孝心落空憑添煩惱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3.22 11:12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被繼承人死亡誰是遺產繼承人?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要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不動產,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要和子女平均繼承。

舉例說明,一對老夫妻育有三子,妻子死亡,三個孝順的兒子本著孝心,經過討論後三人決定連同孫子的繼承權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心想這樣就可以讓父親單獨繼承母親的遺產,沒想到事與願違;依照民法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後,由第二位的父母繼承,然而父母已經離世多年,則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然而,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都還健在,所以這位老父親必須和三個兒子的舅舅和阿姨們共同繼承母親的遺產,這完全出乎兒子們的意料之外。

遺產繼承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關乎著一家人的和諧與利益,但是,一般繼承人對於遺產繼承的法令規定並不是很了解,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與損失,還是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辦理比較妥當。

邵祥輝地政士諮詢專線:LINE  ID  092188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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