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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 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News586/News586 彭慧婉-桃園 2024.03.21 21:43
圖左1(王組長淑芬)、左2(陳組長正興)、中間(李局長怡慧)、右2(吳組長海燕)、右1(沈組長秋杏)。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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