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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小福利!公司2規定「進去發現超雷」害她想逃 網一看笑死:不能忍

eNews新聞網/寧于晨 2024.03.19 10:25

一名南部某公司的員工近日在網路上發文,對公司的兩項規定表示困惑,並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該員工表示,公司在面試時雖有提到上班時間禁止使用手機,但她入職後才發現,原來手機必須統一放置在櫃子內保管。此外,公司也會在過年期間多放幾天假,但這些額外的假期將從員工的特休中扣除,讓她忍不住向網友請益:「是否該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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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公司規定上班時間不能使用手機,手機還需統一放置在櫃子內保管。(示意圖/123RF)

原PO在Dcard上以「辦公室上班不能用手機,是否該逃」為標題發文指出,她在某部某公司上班,若含2000元全勤獎金,她每月的薪水為3萬元。她表示,雖然在面試時主管有提到上班時間不能使用手機,她也認為這項規定相當合理。然而,她在入職後才發現,手機必須統一放置在櫃子內,「唯獨主管、外務司機、業務可以攜帶在身上⋯⋯」,這讓她感到相當不便。

另一項讓原PO感到困擾的規定是,公司在過年期間會多放幾天假,但這些假期將從員工的特休中扣除。她表示,人資在面試時有告訴她公司會在過年期間多放幾天假,她當時還以為這是公司的福利。然而,她在入職後才從同事口中得知,這些額外的假期將從特休中扣除,如果特休用完,則會變成無薪假。

原PO透露,目前入職一週,雖然能適應目前的工作,而同事年資最淺的也有三年,內勤平均年齡40歲,但因為以上兩點讓她每天都在思考是否要開始另尋工作,「想問問大家會建議我快逃嗎? 我很怕自己衝動做決定,但又覺得這些不太合理,希望大家給我一些建議,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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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指出公司過年多放假會直接拿員工的特休扣掉。(示意圖/Shutterstock)

貼文一出後,網友隨即展開熱烈討論:「好好笑,領3萬還要規定不能帶手機」、「不能用手機個人覺得蠻合理的,但第二點好雷,特休沒辦法自己排就很雷了,拿這點當福利說嘴感覺更糟」、「當然要逃啊!部隊裡面都可以用手機了,你公司是古代部隊嗎?當作沒手機喔」、「領三萬只接受『不能在公司烤肉』等級的規定」、「3萬還要沒收手機?我一定跑,毛病這麼多我還不摸魚摸爆」、「看到還要被收手機,瞬間以為回到高中,是我會逃不能用手機的公司制度福利都很爛」、「撇除不能用手機,過年強制休假扣特休,什麼爛東西」、「吃我特休不能忍」、「過年多放假拿特休抵應該是違法的吧?連這點便宜都要佔的公司實在不怎麼樣。」

不僅如此,貼文也釣出不少有類似經歷的過來人分享:「之前就待過這種的,入職還要簽合約不能用手機 只差不會把手機收櫃子,要買門號卡供上班使用,上班只能用公司line或公司市話講公事,  然後全世界都會偷看你的螢幕偷聽你講話跟你在幹嘛 ,所以毫無隱私;補班日、颱風假他們不補班拿生理假或特休來扣,還想洗腦我公司福利有多好都不用補班」、「我也剛入職在考慮要不要逃,新工作是規定『盡量』不要滑手機、禁止戴耳機辦公,很不習慣不能聽音樂做事,因為是獨立作業一整天都很枯燥沈悶,然後我這間也是不用補班,但是要自行請假或拿特休抵,蠻瞎的⋯」、「現在任職的公司也是規定要收手機,公司也有買櫃子要給員工放,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人放,要不然就是都交假手機,真的那支放身上」、「快逃,我之前到一家不能用手機,員工手冊還強調電腦有記錄不能瀏覽非工作相關網站的,我第二天就離職了,而且這家給的比三萬多很多,我說不適應主管還說可以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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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看了原PO公司規定都建議她盡快離職走人。(示意圖/資料庫)

不過,另有個別網友抱有不同見解,認為:「上面兩點感覺沒有立刻離職的急迫性,建議先把自己一定不能接受的條件排出來,再評估看看有沒有其他可能」、「找到再離,現在大環境不太好找,騎驢找馬」、「這種小事就想逃,果然是現在的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因此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特休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如果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有特殊原因或急迫需求(或是勞工因個人因素),可由雙方協商調整,但是若「未經協調,直接片面公告規定員工使用特休假」,即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可罰2萬~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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