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18 14:22:52)全球ESG當道,企業宣傳自己在環境及社會等方面之表現或承諾,諸如「本公司已完全實現碳中和」之聲明,宣稱自己為「綠色企業」或採取「綠色行動」,或推出號稱「永續」或「環境友善」之系列產品,以提升企業形象,吸引消費者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蔚為風潮。
不過這些綠色聲明也隱含著「漂綠」(greenwashing)的法律風險。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指出,根據歐盟甫於今(2024)年3月6日通過公布之「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也就是一般所稱「綠色聲明指令」(Directive on Green Claims),如果上述聲明欠缺明確、客觀、可驗證的承諾,沒有具體實際之執行計畫,或未符合特定認證機制或環境效能標準,即具有漂綠嫌疑,而可能面臨消費者之民事求償、主管機關罰則,相關商業行動也可能被停止或禁止。
莊植寧說明,「綠色聲明指令」是對歐盟既有「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等消費者保護法規的修法補充,將特定漂綠行為明確定義並納為不公平商業行為,一併予以禁止。該等指令的規範對象包含一切B2C (business to consumer)即直接觸及消費者之商業行為,行為主體也不以歐盟境內之企業為限。台灣企業或個人若出於銷售、業務、技藝或專業相關之目的,向歐盟境內消費者傳遞企業、產品或服務之環境聲明,不論形式為文字、圖示或任何象徵性表意,亦不問明示或暗示,皆受該指令之適用範圍所及,提醒台灣廠商多加留意。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倪伯萱指出,「綠色聲明指令」不只規定漂綠行為之描述性要件,更具體列出哪些環境聲明屬於「在任何情形下皆屬不公平之商業行為」。例如,「綠色聲明指令」明揭產品達碳中和或能減少環境衝擊等宣告,只能基於系爭產品真實生命周期所產生之環境效益,不能基於產品價值鏈以外之溫室氣體排放抵減,因為二者並非等值。對於正規劃於自願性市場取得碳權的企業,務請注意此新法規定,如係擬於環境聲明中表示其產品已達成碳中和或具有減碳效益,須審慎檢視產品及價值鏈的特性,詳加評估。
「綠色聲明指令」也明定表彰特定產品較其他競爭品對環境或社會更友善之「永續標籤」,必須以認證機制或政府認可為依據;概括性的環境聲明如綠色企業、環境友善等,必須具有符合歐盟法規標準之環境表現,若有違反將構成漂綠。此外,倪伯萱補充,「綠色聲明指令」明確禁止之不公平商業行為還包括:宣稱全產品或全公司具有環境效益但實際上該環境效益僅發生於部分產品或部分商業活動,宣稱軟體更新為必要但實際上只能提升性能,向消費者隱瞞軟體更新對產品功能有害之訊息,抑或不實聲稱產品耐用性等。
莊植寧最後指出,「綠色聲明指令」將許多並非全然不實但具有誤導性的環境聲明態樣界定為漂綠,對全球此起彼落的漂綠訴訟可能產生定錨之效果,也提醒企業避免以含糊籠統、誇大不實或無法驗證之用語宣稱ESG績效或目標,影響頗為深遠,建議台灣政府及企業留意並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