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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心中有被害人 司法改革公聽會 36個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討論達成共識

藍雀新傳媒/ 2024.03.15 22:11

記者陳斯鴻 陳玉柱 何文勝/立法院報導


  劉承武檢察官分析民國39年以來台灣的司法改革歷程,發言如下:

 1、蔣介石時期:法院還隸屬在行政院下(司法行政部監督)明顯違反制憲者的憲法意旨!
2、蔣經國時期:民國69年大法官終於宣告違憲!竟然只是把法院審判歸給司法院!將各級法院的檢察處另外由法務部長監督。 而不是由檢察總長監督!檢察總長竟然只能監督自己的最高法院檢察處。 還是違背制憲者的憲法規範意旨!


3、李登輝時期:還是想掌控支配檢察官及法院,許水德秘書長公開表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終於引起司法官的大反彈紛紛組成司法改革聯盟、檢察官改革協會!甚至認為司法官這個名詞違憲!


4、總統高層還是想辦法把檢察官當成行政官時期:我們改革者開始上媒體節目及立法院要求將司法官廢考績、職等、官等!終於成功完成使命。
5、已經有反對黨了,媒體開始努力報導冤案頻傳時期:王迎先案、江國慶案的真相後來發現是冤案!而彰顯台灣被告人權不如皇權及國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察官改革協會陸續砲轟執政黨出現終於輪番執政了!
6、法律人執政時期(過頭的加害人人權!):律師界開始鼓吹憲法的人權只有被告人權!被害人不稱為「人權」,只能說「權益」!降低被害人權的憲法地位,執政黨竟然同意如此這般主張!


7、被害人終於有當事人地位時期:在成立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後終於說服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比照日本的法律制度之被害人訴訟參加,與檢察官成為共同原

告身分,一起參與審判程序!


8、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時期:法官法終於通過施行!全面評鑑司法官、定期評鑑司法官、個案評鑑司法官終於啟動了!但是還是很多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建立起來「心中有被害人」的公權力及司法改革之貫徹法律制度。
9、希望能早日實現被害人與被告平等武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人權資格法律制度時期開始新的里程碑!


10、總之就是司法機關政治高層永遠都會想辦法用司法改革為藉口而實現掌控支配司法官!所以必須要靠每個個案的被害人來提升能力並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響媒體讓司法改革就根源及本質上改變!落實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基本、正確、健全、成熟的合乎憲法保障各種不同層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治精神。

攝影/邱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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