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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心中有被害人司法改革公聽會 立委關心對談民團達共識

台灣好報/ 2024.03.15 21:10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3/15心中有被害人司法改革公聽會」今(3/15)日在立法院舉辦。立法委員出席有:傅崐萁總召、柯建銘總召、洪孟楷書記長、羅智強立委、劉建國立委、翁曉玲立委辦公室李瑞典主任、牛煦庭立委辦公室曾ㄧ誠主任,鄭正鈐立委辦公室李毅獻主任均到場關心對談。經過36個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討論達成共識。

共同參與司改民團指出,對於司法機關,政治高層永遠都會想辦法用司法改革為藉口實現掌控支配司法官,必須靠每個個案的被害人來提升能力,並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響媒體,讓司法改革從根源及本質上改變,落實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基本正確、健全、成熟,合乎憲法保障各種不同層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治精神。

會後36民團針對發言共同歸納重點如下:

一、國家應對被不法侵害負全部的賠償責任!但是司法官可以只負民法第186條的補充性賠償責任。

二、法律條文修正不足之處有土地法46條之一到之三,還是不足,應該再增修條文46條之四明定重測複丈必須具有明確的具體過程、46條之五明定明確的依據、46條之6明定周全完善的文獻資料。才能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採為偵查審判之判斷標準的

三、執政黨怕得罪律師界而不願站在死亡被害人立場,但是如此錯誤的氛圍下,司法院因此越來越在製造新藉口理由,而使法官們縱然是事證明確毫無冤枉懷疑可能,及被告自己也在審判中坦承殺死純屬無辜的被害人案件,竟然幾乎不敢判死刑!連死刑定讞還在用憲法法庭15個大法官,嘗試想說服其他司法官出身的大法官將死刑解釋為違憲!法務部今天因為民進黨的意志,不想得罪律師界而不敢執行死刑,也都是過頭侵害到加害人人權了!這都是台灣越來越不得民心的錯誤施政結果。也是我們必須努力不懈奮鬥「心中有被害人」之政府公權力與司法機關的目標到底,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四、加害人本來就是強勢之人才敢侵害被害人,所以為了免責,再不成就逃跑,一定拼命給錢給權勢和給人脈關係,甚至給政治現金,所以被害人就很慘!除非像白冰冰一樣有名的人有錢而被害,就可以讓司法官還公道,但是幾乎大部分被害人都是比加害人弱勢!台灣司法機關及公權力行使職權時,一定不可以大小眼,否則台灣人民被害而公道正義不彰!中共在台灣政府不得民心時,內部一有壓力會真的打台灣,得民心者得天下!

五、一定要建立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必須作為被害人權地位的基礎,貫徹實施憲法保障被害人之基本人權,才能真正感受到獲得民心!現在是關鍵時刻可以改變現狀的時候,也是我們的信念結合在一起的好時機。所以判決死刑在台灣越來越不容易根本原因在此。

六、落實「國家違法零容忍」「國家不法需要依據憲法制裁」,台灣才是真正「以人為本」「以民為主」的法治國家!修正國家賠償法讓司法機關引用憲法24條規範意旨,制裁公權力的錯誤判斷。

七、增加法院組織法95條之ㄧ規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名嚴禁對於司法官關說。

八、增加法院組織法95條之二規定被告不得在法庭上說謊,就是藐視法庭罪!

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一規定:被害人可以對鑑定的人提出聲明異議權!

十、修正刑法第125條枉法裁判罪,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到明知故犯之直接故意。

十一、修正刑法第213條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名成立,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到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

十二、法官法第30條第二項應修改為縱然是適用法律見解,但是違反常理常情常識社交禮儀常規常人思考能力,而天理難容、違背良心、人神共憤者,仍有個案評鑑之必要。

十三、法官法第36條的二年期限應該延長至十年!

十四、增訂刑法第271條之一規定,殺死純屬無辜無任何可歸責事由,並為毫無抵抗能力之弱勢兒童少年婦女者,就是政治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之最嚴重犯罪行為,應處死刑。

十五、凡是公權力沒有告知救濟途徑,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處分,則救濟期間不應該開始起算。

民團結論表示,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之具體過程中,竟然一直以來都限縮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憲法16條、22條條文規定保障之救濟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原則),硬是將遭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或遭違法吸金而違背銀行法的實質上被害權益之被害人,打成間接被害人,而不得提出自訴案件也不得提出告訴,只有告發權,而不得向二審檢察署提起聲請再議,實在很誇張!何況,司法機關居然可以一直用如此不合理更違憲的增加人民不應該增加的不利負擔及義務!因為36個民間團體及協會一直都在協助被害人,針對財團專業人士使民眾投資理財時受害,應該要鼓勵更多被害人,有更多的機會展現自己被害意識,提升台灣普世價值文明標準與世界接軌,並將訂立法律制度而使台灣文明標準原則有大幅進步的空間。(照片吳勝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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