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林淑瑗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黃嫌等8名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強盜詐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之詐欺贓款,認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黃嫌等人犯後仍飾詞狡辯,顯見未真心悔悟,建請法院對被告黃嫌等人,從重量刑有期徒刑10年至2年不等,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本案源於詐團車手蔡嫌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報案,表示遭人強盜新臺幣(下同)80萬元現金,惟警方對其製作筆錄時,蔡嫌對於遭搶現金之來源及用途,說詞反覆,破綻百出,經員警再三詢問,蔡嫌始坦承自身為詐團收水車手,遭盜取款項為詐欺贓款等情事,警方得知實情後,遂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竟發現屬於同一詐團之黃嫌等人,因參與詐欺集團任務,預先得知收水車手蔡嫌向其他面交車手收取贓款之地點,遂於112年11月23 日中午12時起,由邱嫌、王嫌、羅嫌駕車,尾隨詐團收水車手蔡嫌,前往新北市、臺北市及桃園市等處收受贓款,俟蔡嫌於同日晚間 8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向面交車手劉嫌收取 80 萬元贓款時,即由王嫌、羅嫌上前毆打蔡嫌,並搶取蔡嫌所持裝有80萬元現金之背包得手,隨後並由黃嫌等人將贓款朋分一空。
桃園地檢署署查悉上情後,遂指揮警方陸續將黃嫌等8人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6人獲准。另桃園地檢署於偵查過程中,查悉收水車手蔡嫌於 112年11月23日,曾前往新北市汐止區宏碁大樓、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等處,足見上開地點均疑似有被害人交付詐欺贓款予面交車手,惟此部分犯罪行為至今尚未接獲被害人報案,故本署呼籲若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詐欺贓款之被害人,應勇於出面指認、提告,莫使詐欺集團成員逍遙法外。
桃園地檢署署亦將遵循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 版」,積極查緝詐欺犯罪,並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研商會議」決議,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以維護民眾權益,遏止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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