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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沒有被害人司改研討會擔任主席 司法鐵漢劉承武談司改歷程

台灣好報/ 2024.03.15 13:12
▲劉承武檢察官(左二)擔任主席致詞發言。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素有「司法界維基百科」之稱的劉承武檢察官,勇於為受害人伸冤不遺餘力,鑑於司法改革急迫性,以民間團體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身分,今(3月15日)受邀出席司改36團體舉辦之「0315心中沒有被害人司改研討會」擔任主席,與十多位立法委員共同聆聽受害人心聲。劉承武協助受害者精闢透析道出當前司法種種不合理與弊端,希望協助未來修法能更加有受害者之角度,大刀闊斧改革黑箱審判制度。

劉承武檢察官分析民國39年以來台灣的司法改革歷程,發言如下:

1、蔣介石時期:法院還隸屬在行政院下(司法行政部監督)明顯違反制憲者的憲法意旨。

2、蔣經國時期:民國69年大法官終於宣告違憲!竟然只是把法院審判歸給司法院,將各級法院的檢察處另外由法務部長監督,而不是由檢察總長監督,檢察總長竟然只能監督自己的最高法院檢察處,還是違背制憲者的憲法規範意旨。

3、李登輝時期:還是想掌控支配檢察官及法院,許水德秘書長公開表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終於引起司法官大反彈紛紛組成司法改革聯盟、檢察官改革協會,甚至認為司法官這個名詞違憲!

4、總統高層還是想辦法把檢察官當成行政官時期:改革者開始上媒體節目及立法院要求將司法官廢考績、職等、官等,終於成功完成使命。

5、已經有反對黨了,媒體開始努力報導冤案頻傳時期:王迎先案、江國慶案的真相後來發現是冤案,而彰顯台灣被告人權不如皇權及國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察官改革協會陸續砲轟執政黨,終於出現輪番執政了!

6、法律人執政時期(過頭的加害人人權!):律師界開始鼓吹憲法的人權只有被告人權!被害人不稱為「人權」,只能說「權益」!降低被害人權的憲法地位,執政黨竟然同意如此這般主張!

7、被害人終於有當事人地位時期:在成立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後,終於說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比照日本的法律制度之被害人參加訴訟,與檢察官成為共同原告身分,一起參與審判程序。

8、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時期:法官法終於通過施行!全面評鑑司法官、定期評鑑司法官、個案評鑑司法官終於啟動了,但是還是很多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建立「心中有被害人」的公權力及司法改革之貫徹法律制度。

9、希望能早日實現被害人與被告平等武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人權資格法律制度時期,開始新的里程碑!

10、總之,就是司法機關政治高層永遠都會想辦法用司法改革為藉口,而實現掌控支配司法官!所以必須要靠每個個案的被害人來提升能力,並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響媒體,讓司法改革就根源及本質上改變!落實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基本、正確、健全、成熟的合乎憲法保障各種不同層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治精神。(照片吳勝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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