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測蘇永欽和翁曉玲(圖/取自網路)的邏輯,應認為係「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憲法文字只具宣示性意義,並非可操作的程序性規範。所以,他們才認為關於如何選出得票最高者?可由立法決定改採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
作者/桂宏誠
本屆正副總統選舉有三組候選人競選,期間就看出沒有一組具有得票過半數的實力,因而主張修憲將總統選制改為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的呼籲再起。意外的是,國民黨籍新科立委翁曉玲認為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無須修憲,並已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完成一讀程序,但隨即招致常違憲的民進黨政權批評為違憲。
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近三十年前即提出過與翁曉玲相同的主張,日前他也在《聯合報》專欄發表文章力挺翁曉玲的提案。蘇在文章中提及「民主國家在憲法裡直接規定選制本就極為罕見,……」,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重點只在正副總統搭檔競選,而選舉的當選規則自可由法律規定。基此,蘇還輕蔑地認為,主張必須修憲者的意見為「不經大腦」。
就算蘇前副院長的法學素養再高深,也不能無視修憲改為總統直選時的決定,僅為採「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相對多數當選制,且明確排除了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許多當時參與過修憲的人,現在仍可證明這情形。
大學政治系一、二年級學生看到「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文字,的確可以「不經大腦」就認定是「相對多數當選制」。否則,對於正確的相對多數當選制的概念,還真不知道該如何敘述?而1997年國民黨曾提出改為二輪投票的修憲案,他們當也是「不經大腦」就知道,只有修改憲法才能變更憲法已規定的總統當選規則。
事實上,民主國家將總統選制直接定於憲法中者,並不是蘇文提到的「極為罕見」,如美國憲法即有明定。更重要者是,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等民主國家,都是直接在憲法中規定採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而憲法授權由國會立法規定總統選制,且採行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的國家,則有俄羅斯和烏克蘭。難道,俄羅斯和烏克蘭才是民主與符合法理的國家?
推測蘇永欽和翁曉玲的邏輯,應認為係「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憲法文字只具宣示性意義,並非可操作的程序性規範。所以,他們才認為關於如何選出得票最高者?可由立法決定改採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
然而,憲法中「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明文,若只用來宣示我國係採「多數當選制」的民主國家,豈不意味了民主選舉也存在著「少數當選制」?再說,就算修法通過了改採二輪投票過半數絕制,以民進黨立委超過總額三分之一,輕易地就可提出釋憲聲請,也不難推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的釋憲結果。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