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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大火頻傳 蘇俊賓倡議倉儲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桃園電子報/ 2024.03.14 15:35

蘇俊賓指出,以桃園的經驗,倉儲存放危險物品的比例不低,由於缺乏製程作業管理人員,發生火災的機率甚至高於工廠。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上午出席行政院會,針對經濟部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蘇俊賓指出,工廠與倉儲中的危險物品除了是致災更嚴重的主要因素,帶給救災人員不確定的風險,往往也會對環境也帶來很大的危害。危險物品的存放資訊,在工廠管理單位與消防主管機關都應該明確掌握。

經濟部上午在行政院會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來是限期改善,現在改為先罰再繼續要求改善。

蘇俊賓指出,行政院版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主要管制對象仍為工廠,倉儲並未納入條文,然而,以桃園的經驗,倉儲存放危險物品的比例不低,由於缺乏製程作業管理人員,發生火災的機率甚至高於工廠。

蘇俊賓在院會報告桃園的數據,去年到今年1月發生的火災626起中,其中工廠發生火災的比例為9.74%,而倉儲發生率為7.6%,如果以實際上的倉儲數2千1百多家跟工廠數1萬2千多家來看,顯示倉儲區域的火災發生率遠遠高於工廠。

蘇俊賓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雖加重了工廠未申報的罰則,卻未列管倉儲,蘇俊賓指出,桃園市去(112)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會議即建議倉儲業應申報之管制對象,否則是破口,不過這次仍未納入修法。

提高工廠管理罰則,卻漏掉倉儲,是否會讓不肖業者為了規避管理罰則,而更改危險物品的存放模式,恐怕衍生更多管理成本,他呼籲應將工廠製程前後的危險物品暫存地點也納入法規範圍要求申報,以實現對危險物品的全面管理。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回覆說明,工輔法申報規定是針對工廠製造、儲存和使用三大型態納入規範,工輔法是母法,主要還是在規範工廠,但針對工廠儲存區的管理已另外修訂子法,也就是「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目前在草案公告階段。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也表示,他認同倉儲業堆放危險物品應管制申報,除工輔法外,消防法及子法也都有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範,都要一併全面檢視。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原文:倉儲大火頻傳 蘇俊賓倡議倉儲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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