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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男廿萬元拾金不昧 保住母女救命錢

今傳媒/王記者 于誠 2024.03.14 16:20

【今傳媒記者王于誠 報導】

113年3月10日上午,一名張女(79年次)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領取遺失物,該拾得物為新臺幣20萬元整現金。承辦警員郭明坤核對資料時得知張女的六歲女兒因病住院,急需手術費用。為籌措此款項,向親友借得20萬元。然而,在3月1日上午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的新平公園時,因內急停車上廁所,卻接到醫院的電話,匆忙前往醫院。抵達醫院後,發現身上的20萬手術費不見了,陷入極度焦慮。回想可能掉在北屯,第一次聯絡轄區派出所卻被告知沒有消息。

心急如焚的張女四處尋找,並與派出所聯絡時,終於得知警方已受理一件拾得金錢的案件。在得知消息後終於鬆了口氣,前往派出所領取失而復得的20萬元。

承辦員警詢問失主張女有關款項的特徵,數目、包裝信封外觀及遺失地點等相關資訊皆回答無誤,因此將這筆現金返還給失主。同時,警方也聯絡拾得人廖先生,告知其民事上之權利。

張女對廖先生表達感謝之情並表示:拾金不昧者的舉動保住了女兒的救命錢。

廖先生則表示:信封本來是在無障礙廁所馬桶水箱上內,由所飼養的寵物所拾回,發現竟裝有現金20萬元,趕緊報警交由水湳所警方處理。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不須索取報酬,並祝福張女的女兒能早日康復。

警方呼籲民眾應小心保管個人財物,避免不慎遺失。如拾得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送交警察、自治機關,並於送交時將物一併交存。如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送交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否則亦可能觸及刑法上侵占遺失物罪,不可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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