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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某養生館脅迫移工性交易 雲林地檢聲請被告2人羈押獲准

觀傳媒/ 2024.03.14 19:57

(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縣警察局於今年1月初,接獲民眾檢舉指稱雲林縣西螺鎮某養生館涉嫌以合法掩飾非法之方式引進外籍移工後,並逼迫渠等從事性交易等不法行為,隨即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派莊珂惠檢察官指揮偵辦。至前開養生館及彰化縣竹塘鄉某農業合作社等處進行搜索,查獲被告林男(48年次)、越南籍外配何女(72年次)拘提到案,被告2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指揮警方持搜索票,前往西螺鎮某養生館進行搜索。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啓仁指出,該案蒐證完備後,於同年1月8日下午,指揮警方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養生館及彰化縣竹塘鄉某農業合作社等處進行搜索,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餘元、帳冊1批、監視器等物,並將被告林姓男子(男,48年11月生)、越南籍外配何姓女子(女,72年6月生)拘提到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


▲該養生館因收費較其他按摩店低廉。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主任檢察官朱啓仁表示,案件日前偵查終結,認被告林姓男子、外配何姓女子均涉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第3項、第1項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猥褻行為而未遂、同法第31條第4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以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使人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提起公訴。


▲何姓女子要求服務人員平時盡量穿著低胸、露肩、短褲等性感服裝在按摩床上進行按摩。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經查,林姓男子與外配何姓女子係男女朋友,從108年起合夥在雲林縣西螺鎮經營養生館,並由林姓男子自110年至112年間,以農場、養雞場員工、家庭看護工等名義,透過仲介引進包含何姓女子胞妹、弟媳等4名越南籍女子,並容留1名大陸籍配偶1名及5名越南籍配偶,在前開養生館從事性交易與按摩工作。

而該養生館因收費較其他按摩店低廉,且何姓女子要求服務人員平時盡量穿著低胸、露肩、短褲等性感服裝進行按摩,按摩小姐於按摩時復刻意碰觸男客大腿內側敏感部位,或以胸部碰觸男客,使男客性起後,再於按摩時間內協助男客進行打手槍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以此減少按摩之勞力支出,並賺取小費。


▲檢警進行搜索,扣得現金3萬餘元、帳冊1批、監視器等物。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林姓男子、何姓女子另強制非法引進來臺之被害人越南籍女子A、B必須配合店內穿著,並以從事性交易也沒什麼關係等語,逼迫被害人A、B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並按月收取違法引進來臺的人頭費用5000元,如有不從,即威脅解約遣返,並須付清在臺期間包含勞、健保、退休準備金、就業安定費等雇主須負擔之費用,以此脅迫、剝削被害人。

雲林地檢署呼籲人口販運罪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嚴重殘害人權之犯罪行為,此種逼良為娼之惡行,本署更不會輕縱,必然從嚴、從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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