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念祖、主要家庭照護者
現在的外籍移工(外勞)在偏頗的政策與制度下,已經無法管理,總是有親朋好友、街訪鄰居談論外勞動輒以老闆不好要求加薪、不給加薪就要逃逸、照顧老人事情多要加薪、在台灣可以生小孩而接受安置、重大疾病必須看病而請假、以性騷擾為由換雇主等等的故事。台灣雇主如果遇到好的外勞,的確可以讓雇主獲得勞動力跟生產力,遇到不好的,卻會讓雇主很痛苦,這跟國籍無關,但外勞特別難以管理,卻都拜政府所賜。
台灣政府對台灣的雇主都幾乎沒有照顧及體恤,反而都在幫這些外國人「欺負」台灣人,不只主動規定雇主要給外籍看護加薪,還給予特別照顧。逃逸的懲處本該加重對那些有逃逸及非法工作的外勞,但現在卻是外勞逃逸,連帶懲罰空窗期不能聘外勞! 這是什麼政府?什麼邏輯下的規定? 令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痛苦又百思不得其解! 造成外籍看護逃逸的,不是雇主,而是填不滿的黑工市場!
雇請外籍看護是「不得已」的事,因為台灣的看護人力不夠,就算有也很貴,一般市井小民聘不起。政府高官,也會有老化需要人照顧的一天,請多多聽聽台灣外籍看護雇主的血淚心聲,不要讓人民花錢還必須看外國人的臉色。若官員、民意代表真的愛台灣,應以照顧台灣人(雇主)為要,而非一面倒的只顧外國人、外籍移工。
對於逃逸及非法的外勞,相對還有法可管,只是不積極地抓,也不給逃逸外勞重罰。但對合法但「不適任」的外勞,沒有淘汰機制,以實際聘僱外籍看護雇主的立場看來,外勞幾乎已到了無法可管的地步,只能任其予以予求。對來台越多次越久的,應予以限制及約束,例如來台次數及年限;而對不適任及不好的外籍移工,經由超過一位的雇主舉報及陳情,公布其姓名及國籍,讓人查詢。讓不好的外籍移工在廢聘後必須離境回其母國,並予以規定不適任者不得再來台工作,這樣才能做好外勞的轉換與管理。讓好的留下,不好的剔除。對台灣的仲介也是一樣,必須要有有效可信的評鑑機制,汰惡楊善才行。
另外也必須簡化外籍看護轉換的時間及程序,縮短雇主轉換等待的空窗期,照顧弱勢、重症、失能、失智、身障的台灣雇主。畢竟台灣人口漸入老化時代,年輕人口減少,未來外籍移工問題必定成為台灣最大問題之一。現金在街頭巷尾都已聽得到關於外勞不好管理、越來越囂張的「民怨」,希望朝野政黨放下身段,不要只為己利,而不顧人民,共同讓台灣更好。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 保障外籍看護(多為照顧,身負照顧壓力者)及被照顧者的權益。
2、 設立專責管理外籍勞動力及人力仲介的管理機關,不要再由勞動部下轄,並確認外籍移工加班、請假、過夜休假、生產、就醫等情事時,雇主的權益維護。
3、 對於逃逸、非法外勞經舉報及查證屬實後,予以公佈其性別、國籍,並予以遣送回國,禁止其來台工作,永不錄用。除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及理由(包含改換姓名及偽造)入境觀光,更不應該以「擴大自首方案」讓其得以再次來台工作。
4、 對於合法但「不適任」的外勞經超過一次的舉報查證,予以遣送回其母國,並公布其性別、國籍,限制其來台工作的可能性,避免影響台灣雇主的權益。
5、 設立可以查詢外勞履歷及轉換雇主原因的網站及窗口,讓3及4兩項除公布外,並讓有需要的人可以有所查詢,甚至作為直聘的招募管道之一。
6、 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間應自付的款項,例如每月之仲介服務費及部分健保,不得轉嫁給雇主。政府既有規定職災保險,商業保險則可由雇主視其需要與否、金額保費自行決定。
7、 規範外勞及雇主應遵守勞動契約,而對於仲介現行的收費制度、項目應再予審查及規定收費標準,並規定要開立發票來管理對雇主及外勞的收費項目。
9、 除了足以證明其工作能力(如語言、照護技能、證照等)之外籍勞工,對於其來台的次數、工作內容及工作年限,應加強審核機制,予以控管。
10、 簡化雇主轉換外籍看護的手續及流程,避免空窗期(沒有看護的時間)過長。
筆者希望拋磚引玉,並呼籲台灣政府必須顧及台灣雇主多為照顧,身負照顧壓力且在乎家人的國人,因此善良且背負照護責任的國人應該要有好的制度托住,而已經重症、失能到必須被照顧的老弱病殘的人權與生存權,更需要制度、資源來支撐。不應該只顧外籍移工及外國人的人權與工作權,而忽視台灣雇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