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角色時報李文賓/高雄報導】為強化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立法院於去(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其中部分修正條文於今(8)日正式施行。適逢國際婦女節,高市勞工局也透過舉辦「工會女性幹部講座」,邀請專業講師對各工會組織之女性幹部、會務人員進行修法重點說明,未來亦將持續加強修法之宣導、督檢,以促進職場性別平權與工作平等。
勞工局表示,施行重點包括明定將工作因素所延伸之非工作時間、不同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性騷擾行為,納入職場性騷擾防治範疇;修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確明相關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等相關措施;並明定依企業規模雇主防治之義務作為、申訴案與處理認定結果通報、建立外部申訴調查制度及加強被害人之保護與扶助等規定。
勞工局說明,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能的情形及樣態包括: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且職場性騷非僅限於工作時間或所屬事業單位,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或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所為之性騷擾,亦屬防治的範圍,當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被害人及行為人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勞工局周登春局長指出,雇主若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勞工局,且應於接獲申訴或可得知悉性騷擾案件後,立即採取相關隔離、調整與糾正及補救措施,倘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處理結果亦須通知勞工局。為健全相關防治措施,凡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且應針對受僱者實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每年亦應定期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同時也籲請僱用勞工未達三十人之雇主,亦應參照辦理,共同促進工作平等、營造更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勞工局將持續加強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宣導與督檢以促進職場性別平權與工作平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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