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貓疑遭人棄養板橋公園廁所 新北市動保處出面處置開罰9萬元

新頭條/ 2024.03.06 15:04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板橋區望月公園廁所處發現1袋子內裝有2隻貓疑似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貓隻並安置在板橋動物之家。後續經動保處查明貓隻原登記晶片飼主陳先生由網路平台轉送他人飼養,但因晶片未轉讓予受讓人,而貓隻卻遭到受讓人母親詹小姐棄養,且原飼主飼養期間未讓貓隻施打狂犬病疫苗依動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另外詹小姐棄養貓隻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罰鍰,2人共開罰9萬元,並沒入貓隻,及將詹小姐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並要求參與動保講習。
▲被棄養的貓隻在板橋動物之家等待認養。(圖/新北市動保處 提供)
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板橋區望月公園廁所處發現2隻米克斯貓咪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貓隻並妥善安置,經查2隻貓有寵物晶片登記,後續便依據晶片資訊約談飼主到案說明。晶片飼主陳先生到案說明表示貓隻原先由網路平台臉書社群領養並已於112年10月同平台上送養給受讓人,但晶片卻未轉讓,而受讓人才屆齡17歲未滿18歲,且未經母親詹小姐同意飼養,導致貓隻被母親丟棄在公園內,殊不知新北市動保處已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棄養貓隻行為人。
詹小姐因棄養貓隻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2隻貓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裁罰共計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
▲被棄養的虎斑貓已被好心人認養。(圖/新北市動保處 提供)
陳先生從103年認養2隻貓後,因飼養期間未定期完成貓隻施打狂犬病疫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2項暨新北市105年1月29日新北府農防字第1053061544號公告規定,飼主應每年為所飼養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違者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於網路平台上認領犬貓皆須確認合法來源,並確認是否有植入晶片、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及絕育。網路認養糾紛多,若有簽訂契約要注意內容,且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未成年如想飼養寵物者則應與家人溝通且同意後,由成年家人為寵物晶片登記。飼養寵物是給予牠一輩子的承諾,請善待寵物、陪伴終生,即使不擬續養也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不要隨意棄養,棄養行為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要請各位飼養寵物的民眾,愛牠就不要棄養牠,給牠一個溫暖的家。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