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2月29日晚間19時許,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接獲臺中捷運轉報,1名男子於豐樂公園站30號車廂內,手持黑色槍狀物體把玩,第一時間站內隨車人員立即疏散該車廂內乘客,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而該名男子隨即轉搭下一班在烏日站下車,遭捷警隊警力到場控制行動,於其身上起出美工刀、剪刀各1把,另該把遺留在車廂內之疑似槍枝,也已查獲扣案。
經查葉嫌(78年次)於案發前在本市捷運市政府站旁「一蘭麵館」用餐後,自該站搭乘捷運往烏日高鐵站欲回西螺住處。近因創業失敗精神壓力集於一身,希望藉此發洩引起他人注意。經調查捷運站務人員及調取站體cctv後發現葉嫌在捷運列車車廂上把玩玩具槍,造成同列車乘客驚慌奔走,中捷也立即進行疏散乘客,此行為已涉嫌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已依現行犯逮捕並將其移送地檢署偵辦。其疑似思覺失調部分,亦同時通報本市衛生局派員就其業管部分應處。
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呼籲民眾搭乘捷運勿攜帶各類刀械或易燃物品,違反者除捷運公司得拒絕運送外,更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共危險罪等罪責。若旅客在月台或列車上發現任何不法情事,可撥打110報案,警方會迅速到場,以維大眾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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