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是爸爸酒駕載3孩子自摔,4歲兒子死亡案,29日下午判決,判刑3年6個月。(圖/記者何秀菁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 南投縣信義鄉伍姓男子去年3月酒後騎機車載3名子女,自摔造成1兒死亡,本案成為南投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伍男是酒駕再犯,南投檢方建議求刑6年至8年間,南投地院29日下午宣判,判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回顧案發經過,被告伍姓男子前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伍男於112年3月12日6、7時許,於南投縣信義鄉住處飲用保力達後,再於同日17時30分許,步行前往鄰居住處飲用58度高粱酒,被告伍男明知其未領有合格之機車駕駛執照,且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同日傍晚18時許,從住處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大兒子、大女兒及二兒子至夜市吃飯、遊玩。抵達夜市後,被告伍男又飲用了啤酒。後於同日晚上快20時許,伍男騎乘機車,二兒子站立在機車前側踏板處,搭載大兒子、大女兒返家,行經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台21線南向指標87.5公里處,騎出道路自摔入路旁水溝內,導致二兒子嚴重頭部外傷、雙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瘀傷、左側血胸、腹腔積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全身多處外傷與瀰漫性大腦創傷而死亡。 被告伍男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判刑2月,於104年10月21日確定;被告於112年3月12日先在信義鄉住處飲用藥酒,再步行到鄰居家喝高粱酒,明知無機車駕照且不能酒駕,仍於當天晚間騎機車載大兒子、大女兒、二兒子至夜市,抵達夜市後又喝啤酒,返家途中行經台21線指標87.5公里處,摔入路旁水溝致二兒子傷重死亡,酒精濃度229.2mg/dL。南投地檢署將其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再度酒駕,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起訴。 該案移審後,因適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犯罪類型,也成為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南投地方法院職業法官陳宏瑋、陳育良、蔡霈蓁與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審理,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伍男於審判時之自白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南投地院由庭長陳宏瑋宣判,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10年內酒駕再犯,觸犯的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最低刑度雖為5年,但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合議時,審理發現被告為家中兒童主要照顧者,本身也承受兒子死亡的痛苦及後果,且還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此案有必要依最高法院見解,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適度反應被告酒駕致死行為之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為責任上限,並考量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往下調整刑度,因此求取妥適的平衡刑度,予以減輕其刑。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