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01 10:47:22)農曆春節剛過完,已有不少臺商回中國大陸的公司繼續工作。然而今年是中國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2019年實施)的第六個年頭,若沒有在今年規劃好,臺商明年度的海外所得將需納入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雖因地緣政治影響,外資在華的編制不斷縮減,且赴中國大陸工作的臺人有逐漸減緩趨勢,但臺商在華的工作有更在地化的傾向,即在陸資企業或當地掛牌A股的臺商工作。若受聘單位的HR沒有做好準備,臺人須自行準備好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宜,以免誤觸規範。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中國大陸2019年所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定義稅務居民(如圖一)。對滿足條件的無住所個人,所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額(“境外所得”),免徵納個人所得稅(“六年規則”)。此外,針對2018年以前無住所的外籍個人既往不咎其曾經在華的居住天數。對於那些長期在華工作的臺商(每年居住超過183天),自2019年開始起算6個年度(至2024年度)內若單次離境超過30天(即至少31天),則六年規則重新計算,也就是從其下一個再中國大陸居住天數每計滿183天的年度起算六年內免徵境外所得;反之,臺商若自2019年到2025年皆未離開中國大陸(即未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2025年的全球所得將需在中國大陸申報繳納。
徐丞毅建議,臺人應積極與聘僱單位溝通,在今年安排單次離境30天,或根據境內外工作內容安排,降低在境內累積居住天數到183天以下,以免觸發全球所得的納稅義務。公司也可進一步建立相關的追蹤系統,協助外派人員管理納稅義務。
徐丞毅補充,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申報中國大陸202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若延誤申報而逾期補繳稅款者,稅務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並在《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進行標記,情節嚴重者,將依法予以稅務行政處罰。
一般而言,若納稅人平時預繳的稅款與年度納稅額差異在人民幣400元內,都不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然而在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時,若有額外抵扣(如專項附加扣除)或享受股權激勵計畫,則須辦理匯算清繳並申請退稅。徐丞毅舉例,臺商今年可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舊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津貼和探親費等免稅優惠。兩種優惠擇一適用,一經選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再變更。股權激勵收入也可不併入收入,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稅。這些優惠政策在2027年以前皆可善加利用。
徐丞毅提醒臺人所任職的公司若有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或取得可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股權激勵/全年獎金等所得,應盡早與公司討論取得所得時的扣繳額是否正確。由於外籍個人境內外所得屬性判斷較為複雜,涉及員工的身分、成本費用分攤、租稅協定適用以及關聯企業移轉訂價政策,因此也建議臺商中國大陸公司的人資、會計與稅務部門能整合操作方式,必要時取得外部專家的建議,方能避免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