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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111年(二)

理財周刊/ 2024.02.29 19:02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應注意夾層樣品屋放置床鋪圖片,並宣稱「3米6創思空間」之真實性


近年由於房價持續飆漲,建造成本居高不下,加以少數業者未注意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導致購屋糾紛層出不窮,本文謹就111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十五】 (111年11月2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自由時報電子報刊載「三級警戒前就已經衝刺一波買氣的『OO』……短短一個月即銷售五成以上」、「即便6、7月碰上疫情三級警戒的『OO』也悄悄突破七成」,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銷售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廣告公司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十六】(111年10月26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提供資料供媒體報導該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處房地產發展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十七】(111年7月6日)

1.被處分人於銷售OO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7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35萬元罰鍰。

【案例十八】(111年6月22日)

1.被處分人於OO建案廣告,刊載設置夾層樣品屋並放置床鋪圖片,宣稱「3米6創思空間」、「多點巧思~加倍複層收納、多元使用機能,相同坪數,給您更多自由。」並於銷售現場搭建具夾層設計之樣品屋,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案例十九】(111年5月25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預售屋建案,於廣告宣稱「1套房(1+1房1廳1廚1衛)」並輔以夾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111年5月25日)

1.被處分人銷售花蓮縣花蓮市OO建案,於其文宣廣告及刊登於591房屋交易網之廣告,刊載可供施作夾層之文字與圖片,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一】(111年5月25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臉書粉絲專頁刊載「B1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屋突層之樓梯間規劃作為臥室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二】(111年5月25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R2F樓層平面圖」刊載「機械式(健身房)」及使用相關示意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三】(111年5月25日)

1.被處分人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OO建案廣告,格局圖A1、B2、C9戶棟頂樓突出物空間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四】(111年5月1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1F全區平面參考圖之廣告刊載「戶戶有車位」及繪製停車場車位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五】(111年5月1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廣告載有「套房」文字,並刊載以住家格局輔以客廳、衛浴、臥室等裝潢傢俱及夾層設計之圖片,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六】(111年1月5日)

1.被處分人於銷售OO預售屋過程,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茲再將以上處分案例重點依序歸納如下,以供參考:

1.應注意宣稱「1套房(1+1房1廳1廚1衛)」並輔以夾層設計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2.應注意刊載可供施作夾層之文字與圖片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3.應注意刊載「B1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屋突層之樓梯間規劃作為臥室使用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4.應注意於「R2F樓層平面圖」刊載「機械式(健身房)」及使用相關示意圖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5.應注意於格局圖頂樓突出物空間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6.應注意於1F全區平面參考圖之廣告刊載「戶戶有車位」及繪製停車場車位圖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請參閱附圖)。

7.應注意載有「套房」文字,是否刊載以住家格局輔以客廳、衛浴、臥室等裝潢傢俱(請參閱附圖)及夾層設計之圖片等廣告用語之真實性。

8.應注意是否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請參閱附圖)。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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